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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城乡整洁干净起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05:38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草案)自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以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4月17至21日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这部旨在“强化全民公共卫生意识,改善环境,除害防病,增进健康,提高生活质量”的法规第二次提交审议,再次成为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

  城乡卫生同等重要

  爱国卫生工作是一项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群众性卫生活动,开展好这项工作,就应该正视农村是爱国卫生工作的难点这个现实,把加强农村爱国卫生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之一,把农村与城市的爱国卫生工作放在同等位置加以重视。这是审议中与会者发出的共同声音。

  目前,我省城乡环境卫生状况、基础卫生设施及居民卫生文明意识差距很大:农村建设规划滞后,卫生基础设施落后;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居全国末位,卫生厕所普及率仅50%左右;农民卫生防病常识缺乏,自我防护意识不强等,严重影响农村生活环境和农民身体健康。

  首次审议后,立法者归纳会内会外各方意见认为,《条例》(草案)虽然对农村爱国卫生工作作了一些规定,但还不全面,特别是对农村基层组织对爱国卫生工作的任务规定得不明确,(草案修改建议稿)修改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其成员分工负责爱国卫生工作。村规民约中应当规定或者约定爱国卫生方面的内容。”审议中,有人认为“农村生活垃圾不得倒入湖泊、河流、池塘”的规定表述不够严谨,(草案修改建议稿)修改为:“城乡居民生活区应当设置倾倒垃圾的场所和设施,不得乱倒垃圾。”

  本次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成林、常委会委员董介林建议,重视农村爱国卫生工作,可学习借鉴江苏等地农村的经验,实行垃圾村收、乡运、县集中处理的做法,在《条例》中把爱国卫生与农村的改水、改厕、改厨结合起来,与村风文明、村容整治结合起来,与荣辱观教育结合起来,做到法治与德治并举。常委会委员王立祝建议,在《条例》中增加“发展农村沼气”,“推广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有条件的农村“建房应当同时建设沼气池和卫生户厕”。

  立法应有利于执法

  由于爱国卫生条例涉及城乡人民群众生活,立法难度大,将来执法难度更大,立法时只有增强可操作性,才能保证《条例》的真正贯彻落实,才能真正促进工作开展。这也是审议中与会者的共同期盼。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岳忠建议,《条例》要明确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在爱国卫生活动中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公共场所的公共卫生要明确责任主体。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本立认为,《条例》(草案)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及处罚很多能否做到很难说,生活中有些陋习反映了公民文化素质和生活习惯还达不到一定标准的文明程度,立法以后做不到,就会影响法律的执行和权威性。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家安、张学涛、谢志平等认为,有些处罚光靠罚款不行,而且有的罚款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建议在公共场所处罚应一致,便于执法时具体操作;鉴于城市住宅小区越来越多,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越来越大,建议《条例》对物业公司应承担的爱国卫生职责作出明确规定;鉴于《条例》(草案)中不少禁止性条款没有规定对应的法律责任,不能起到禁止作用,建议作出明确规定。

  由于城乡差异带来执法难度的不同,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刘铁流、管叔其等建议,有些条款应分别作出不同的规定,有些条款对城市可设置禁止性规定,对农村则应设置引导性条款。全国人大代表汪春兰认为,目前,关于农村卫生厕所建设问题讲得多,落实得少,农村垃圾污染、水污染等污染严重,严重影响农民健康。汪春兰建议,《条例》中要将这方面的内容进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以更好地推进农村爱国卫生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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