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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瓶费官司 餐厅“明输暗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06:20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因不能提供证据,法院判决餐厅退还消费者320元开瓶费

  成都市第一起“开瓶费”官司终于尘埃落定。昨(24)日,武侯区法院人民公开宣判,被告方收取的“开瓶费”320元、纸筷费25元退还给原告方,以及支付原告255元的交通费损失,共计600元。原告冯女士经过数月的奔波,昨日终于得到了一个满意的结果。

  原告:我要的是个公道

  “虽然被告只赔偿了我255元的损失,但是他退还了当初收取我的‘开瓶费’和纸筷费,这就足以证明我已经讨回了公道。”冯女士高兴地笑了,“钱不是问题,我想要的就是一个公道。”原告代理律师对该案的判决结果表示:“判决结果体现了司法公正,也对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合法做了一个评判,为消费者争了一口气。”

  被告:我们是“明输暗赢”

  被告代理律师唐晓风认为,判决结果对被告店方来说,实质上是一个“明输暗赢”的结论:“虽然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方为输,但输的原因是由于我们没有证据能证明双方之间确实约定过要收取每瓶80元的(开瓶费),因为双方当时只是口头约定,所以在法庭上拿不出有过约定的证据。

  餐饮行业能否收取(开瓶费)一事,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没有规定被告方收取“开瓶费”是违法的,如果在双方约定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是可以收取的。”

  法院:被告缺少证据

  武侯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自带的酒水是否该收取“开瓶费,现今的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就应当依据原、被告双方的约定来确定。被告虽称,其店堂内有“谢绝自带酒水”的明确告示,但在事实上,被告却同意原告自带酒水进入被告店堂内饮用。在此情况下,如果被告要向原告收取“开瓶费”,应当将收取的金额告诉原告,原告同意后,被告方可收取。

  虽然被告主张原告当时同意收取,双方已达成口头协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相反,原告提供的帐单上无80元/瓶的记载,原告申请的证人也证明了被告未告知要收取“开瓶费”80元/瓶。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被告向原告收取的320元“开瓶费”无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被告的行为侵害了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所以,320元的“开瓶费”被告应当退还给原告。

  律师:法律没禁止收取开瓶费

  该起“开瓶费”官司在成都属于首例。四川刘范杨张律师事务所范安彬认为:至今,我国对收取“开瓶费”一事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法律上没有禁止的行为就不算违法行为”判定,被告方收取原告“开瓶费”也是合理行为,对此,范律师提出了他的三点看法:

  一,如果是双方明确约定收取的,口头约定或书面约定都是符合规定的,在消费者知情、愿意的情况下,店方可以收取消费者的“开瓶费”。

  二,收取的具体费用,应当经过物价管理部门核实,不应该由餐饮行业擅自规定,应该有一个明确的价格单。

  三,被告方店内虽然有“谢绝自带酒水”的明确规定,但是并没有写明自带酒水的后果是要对其收取“开瓶费”,所以,该标示是不完善的。

  早报记者武法实习记者肖蜀韵摄影向宇

  事件回放

  原告冯小红于2005年11月26日到位于武侯祠大街的孔亮火锅店消费,自带了4瓶剑南春酒到该店饮用,结帐时,店方收取了每瓶酒80元、总共320元的酒水服务费以及25元的纸筷费。冯小红认为收取开瓶费是属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与店方调解无果后,冯将店方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退还收取的开瓶费、纸筷费,并且赔偿自己的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000元(本报曾做报道)。

  □新闻链接

  同业协会:可以收开瓶费

  今年初,成都市餐饮同业公会起草的《成都市餐饮行业企业经营行为规范(试行)》公布。在《规范》第三章第十九条中详细规定:“餐饮企业原则上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享用,但企业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醒目的位置。如客人确要自带酒水需征得餐饮企业同意,企业可按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适量的服务费用。”

  3月1日,由省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公布的《餐饮业行规行约》试行方案里,省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也公开支持餐饮企业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享用,有权对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适当的服务费。

  中消协:

  是不公平格式条款

  与之相反,中消协早就明确表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餐厅“谢绝酒水”进而收取“开瓶费”,属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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