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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可逐月还贷,并可先还商业贷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06:36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朱晓露)记者昨天从市政府法制办了解到,《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后,市法制办会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200多名市民提出的建议逐条研究后,涉及缴存、提取、贷款、执法监督等方面的21条市民建议被采纳。目前已形成《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修改送审稿),此稿将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再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公积金可逐月还贷,组合贷款者可先还商业贷款

  此次向社会征集意见以来,市民要求公积金逐月还贷的呼声最高。据了解,经过专家讨论,该项意见已被采纳。《条例(草案)》(修改送审稿)规定,职工可以逐年或者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当按照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保留余额。

  原先《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住房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借款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应当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部还清后,再归还商业性贷款。对此条规定,不少市民提出了意见,认为市民应可以根据自身收入状况选择先还公积金贷款还是商业性贷款。市政府法制办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专家论证后,决定删除该条规定,即市民可以自由选择先还哪种贷款。

  单位确有困难需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的三种情形确定

  《条例(草案)》(修改送审稿)规定,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原先《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单位确有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但对于该条中所指的“困难”并无详细规定。一些市民认为征求意见稿对“困难”的表述太过模糊,容易给一些操作不规范的单位有空子可钻。对此,《条例(草案)》(修改送审稿)对第十一条中所称的“困难”作出了具体规定,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二)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三)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编辑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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