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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协定丢掉2756元地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08:12 南京晨报

  晨报86852818法援热线报道 近日,家住天坛新寓的市民王先生专程来到晨报,刚刚输掉一审官司的他,心里怎样也“抹不直”。

  据王先生说,去年他拿到一套经济适用房,家里虽然不宽裕,但多少也装潢一下。去年10月7日这一天,他与工头来到某装饰城,当即付给一家老板2756元用于买地板,老板给他一张收据。双方口头约定好,在安装地板的前三天再联系送货。但之后老板不再认账,称

地板当天就被工头提走了。

  工头无疑是说明是非的关键人物,可随后他便不见了影踪。无奈,工期不能一拖再拖,王先生只能去另一家买地板,“这家就很规矩,先收200元定金,等安装完地板再结算,后来一打听,这一行都是这样做的,显然欺负我是个外行!”

  多次交涉无果后,王先生将老板告上法院,要求老板退还2756元地板款。可是凭借手上的一张收据,法院一审认定,双方之间的口头买卖合同成立,老板辩称双方已及时结清,符合日常交易习惯,而王先生的付钱未拿货的说法,明显有违常理,予以驳回。“我都60多岁的人了,又有心肌梗死,如果拿了地板,还来折腾这个吗?”王先生坚称,他作为一名消费者,出示收据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如果对方说发货,就要拿出让他信服的证据。

  南京同盛律师事务所马汉煜律师认为,就目前而言,只有一张收据而没有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建议王先生再收集其他的证据,诸如第二次购买地板的原始凭证、两次购买的地板非同一品牌、购买数量相同的证据等。此外,家庭装修的地板,不是一个小体积的物品,王先生不大可能当场自提,如果王先生能够证明要求销售商送货上门,那销售商就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该货已送达王先生家的证据。(文中人物为化名)

  作者:束宇/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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