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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这样立法促进不了民办教育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08:38 金羊网-新快报

  《广东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征求意见三稿)》惹争议

  新快报记者 苏少鑫

  编者按:21世纪教育发展研究院、中国体制改革研究会、广东教育学院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办,信孚教育集团承办的“中国民办教育地方立法研讨会”的焦点话题除“民办教

育该不该享受财政拨款”(详见昨日本版)外,还包括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征求意见三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中多项条款的质疑。

  对民校可“督”不可“导”

  国内最早提出教育产业论的专家、《意见稿》起草人之一———广东教育学院民办教育中心主任张铁明在会上表示,立法操作涉及到太多利益冲突和调整问题,希望大家能够毫不留情、直截了当地批评。

  《南方周末》评论员陈敏认为,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和评价,不能把它变成一种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力,“督导应该是内生的,而不是外在强加的”。

  华南师范大学教科院博导袁征教授则表示,政府对私立学校可督不可导,如果是民校校舍违法,或者侵犯学生的利益,可以监督,但是不能“导”,为什么呢?“因为他宣传的观点可能跟你政府的观点不一样,你怎么可以导他?这是人民的信仰自由、结社自由、言论自由。”

  提取风险保证金或有悖论

  对《意见稿》第28条规定的“民办学校每年应当以不低于当年收取的学费总额2%的比例提取风险保证金”,信孚教育集团董事长信力建认为这样的规定只会限制民办教育的发展,他说,民办教育的设备每年都在更新,这样做只会把一部分资金压在那里,如果按照民办学校当年收取的学费总额的比例来提取风险保证金的话,那么,可能就面临着这样一个悖论,“办得越好,它缴纳的风险保证金就越多。那么是不是说这个民办学校办得越好,它存在的风险就越大呢?”

  但也有人表示,作为防范民校因办学行为不规范而造成风险的保证和补偿措施,交纳一定的风险保证金非常有必要,问题的关键是为学生“买保险”,而不是为政府“买保险”。

  “把民办学校搞死了,对大家都没有好处,我们过得不好,行政部门也不会好过,我们在做事,你给我们穿小鞋,那么多小鞋穿着怎么跑得动?”信力建说。

  信对《意见稿》深表忧虑之余不无期待,“广东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先锋,理应为民办教育立个‘良法’,为兄弟省份树立榜样。民办教育促进法是规范四个社会主体(学校、教师、学生、政府)的权、责、利的游戏规则,应由权力机构人大制定,应立足于促进,为文化大省保驾护航。”

  立法须摆脱部门利益

  对于这些疑问和意见,张铁明并没有一一作出回应,只是不断强调自己并不代表政府,“政府官员坚决要求立法督导评估、年检,而民办学校则是坚决反对”,“政府的评估和督导是两个机构,这些权力它能给你吗?”

  “这些意见都很好,我不是觉得不行,而是我们现有的体制答不答应你。”张铁明似乎有点无奈。

  袁征教授马上反驳道:“你这个讲反了。现在不应该问政府能不能给这个权利,而是人民给政府这个权力了吗?!”

  陈敏也随即说道:“答不答应是一种博弈。”

  陈认为,立法要体现的是一种价值追求,立法不能对现实简单认可、妥协,“如果没有一种价值的追求,立法就会蜕变,就是很肮脏的东西,就不可能成为社会的标准,被社会所接受,最终,法将失去效力。法的价值追求和高尚性正是表现在立法能够脱离部门利益,脱离单纯的政府利益。”

  ●备受争议的3个条例

  第28条民办学校应当以不低于当年收取的学费总额2%的比例,提取风险保证金,用于学校发生的意外事故和学校终止后的善后处理。风险保证金余额达到民办学校当年学费收入的50%,可以不再提取。

  第38条对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学校,建校用地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划拨优惠政策。对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建设用地价格应不高于土地开发平均成本出让。

  第5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对民办教育活动进行督导,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方向、管理水平、师资队伍、教育教学、安全等的监督与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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