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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抢劫犯称作案手法受电视台法制节目启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08:41 中国新闻网

  媒体报道各种违法犯罪事件原本是要提醒人们防微杜渐,远离犯罪。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报道有时也成了“教材”,人为地教会了一些犯罪分子犯罪方法。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抢劫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三人以收视率极高的某法制类电视节目为“教材”,从中学习犯罪方法并实施抢劫,被依法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李某、宋某、寇某三人均系黑龙江来京务工人员,其中寇某犯罪时年仅

15岁。2006年2月1日晚8时,三人经预谋在方庄麦当劳餐厅门前,趁被害人打开汽车车门时毫无防备,将其强行挟持在后座上;在行驶途中,从被害人手包内抢得人民币2100元及NEC牌手机一部;并将被害人价值人民币17万元的轿车藏匿于嫌疑人李某的亲属家中,后被起获。三人再次伺机作案时被抓获。经搜查,三人随身携带有手铐、眼罩,以及印有“百年好合”字样的用来遮盖车号的贴膜,都是为了犯罪使用。

  令人震惊的是,三名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供认,他们采用此种方法犯罪,是因为受目前收视率极高的某法制节目的启发。一天,他们收看了该电视栏目中报道抢劫案件的节目,感到很受启发,于是模仿节目中报道的抢劫作案手法,预谋分工、准备工具,实施了挟持被害人,抢劫轿车及财物的犯罪行为。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许宁提示,当前报刊、电视等媒体的法制内容很多、老百姓也很爱看,这些节目在普及法律、预防犯罪、增强群众防范意识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毋庸讳言,也有一些法制类节目为了吸引眼球,提高收视率,过分渲染暴力、色情,或是过于详细地描绘犯罪手段,无意中成为一些犯罪分子开启犯罪思路、学习犯罪方法的重要途径。

  因此,许宁呼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力度,新闻媒体在制作高质量的法制节目,揭露犯罪、报道法制时,要严格把握导向,不要盲目追求收视率和真实性,一味对犯罪过程及犯罪手段进行过于细致的描述,以免在某种程度上起到刺激观众不健康猎奇心理和传播犯罪方法的负面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犯罪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常委谢望原认为,有犯罪分子从法制节目中学习到犯罪方法“不足为奇”。他说,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换言之,每个人对同一件事的理解肯定不一样。他说,在信息时代的今天,我们一方面充分享受丰富而便利的信息和信息交换带来的种种好处,另一方面我们不得不面对信息爆炸带来的各种副产品的危害。新闻媒体在报道法制、揭露犯罪的同时却无意中传播了犯罪技能或方法,这实在是违反了新闻传播的初衷,也是人们始料未及的。就法制新闻传播而言,其主要目的是通过新闻媒体向广大新闻受众报道法制、培育法律意识,其中,包括揭露犯罪、教育人们防范犯罪等内容。然而,为了揭露犯罪、提高人们防范犯罪的意识,新闻就不可避免地对犯罪的方法或手段有所描述,从而引起人们对犯罪的关注和警惕。对于心地善良、品行端正者来说,当他们看到或听到种种变化无穷的犯罪手段时,他们内心深处的感受应当是加倍警觉与防范;而对于那些潜在的犯罪人来说,他们内心深处则可能产生对新鲜的犯罪方法的兴奋和好奇。从心理学角度来讲,一般而言,人们只对自己感兴趣的新闻产生特别印象。但是,由于个体兴趣的差异,人们感兴趣的新闻内容是不一样的。因此,出现李某等三人的问题就不足为奇了。

  他说,犯罪是一个社会无法避免的现象,不能因为会出现犯罪,而不进行正当的工作(包括新闻报道),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某种正当工作伴生犯罪的可能性。但是就法制新闻报道而言,应当尽量揭露犯罪的不道德和可恶,尽可能少描述或者不描述具体的犯罪手段或方法(特别是那些技术型犯罪手段或方法),同时应当建立对法制新闻可能引起犯罪负面效应的评估机制,即应当对描写具体犯罪细节的法制新闻进行评估,若认为该新闻可能产生的犯罪负效应大于其积极意义的话,则不应公开地在大范围内传播。(来源:中国青年报;作者:万兴亚韩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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