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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迫他人献血以获取“营养费”如何定性关键看行为人的预期利益能否立即实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08:53 检察日报

  案情:2006年2月5日,李某男,17岁在某网吧上网时,将同在上网的王某叫到网吧外面的胡同中,持刀威胁王某拿出现金100余元。因嫌王某给的钱太少,李某看到胡同口外有一无偿献血车时,以为献血可以得到“营养费”,就逼迫王某献了400毫升血。但因是无偿献血,医生并未给王某“营养费”,李某因此未从王某献血的行为中得到任何利益。

  分歧:本案中,对李某持刀威胁王某拿出100余元现金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无异议

,但对于李某逼迫王某献血以取得“营养费”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强迫卖血罪。理由是:强迫卖血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本案中,李某主观上具有通过强迫受害人献血以获得一定“营养费”即营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以暴力方法强迫受害人献血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血液管理制度以及公民的人身权,只是因李某主观认识的错误,未能得到所谓的“营养费”,但这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李某通过强迫受害人“出卖”血液而自己获得“营养费”,符合刑法关于强迫卖血罪的“出卖血液”情形。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迫受害人献血,只是由于李某主观上的认识错误而没有得到财物。李某主观意图在于强迫受害人献血而获得“营养费”,而非受害人的血液。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首先,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因为血液不是财物,不能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其次,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强迫卖血罪。因为李某是强迫受害人献血而非卖血,献血与卖血是有区别的,献血是无偿的,卖血是有偿的,献血的“营养费”也非血液的对价。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这一法律条文中不难看出,强迫卖血一般发生在组织他人卖血过程中。本案中,李某基于一种错误的认识而强迫受害人献血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采取了暴力手段,迫使受害人违背自己的意愿,不得不献血以换取“营养费”,看上去好像是通过出卖受害人的血液以换取金钱。但实际上,李某在主观上并没有出卖血液营利的目的,其只是具有非法占有献血所得“营养费”的故意。这种行为并没有违反国家的血液管理规定,只是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所以,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分析,本案比较符合抢劫罪的特征。但本案有与一般抢劫罪不同的特点,一般抢劫是使用暴力当场夺取财物,是一个立即实现的过程;而本案是使用暴力威胁受害人献血,进而取得献血所得的“营养费”。虽然李某采取暴力手段意图获得的是一个预期利益,不是当场实现,但也是可以立即实现的,而且这一预期利益的实现过程都是李某的暴力控制之下的。因此,李某的行为,属于当场使用暴力取得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至于由于受害人是义务献血而未取得营养费,使得李某并未实际得到利益,属于李某的认识错误所致,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并不影响对抢劫罪的认定。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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