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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立法整治“垄断福利”的社会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08:5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立法整治“垄断福利”,从法律上对“垄断福利”作出了初步界定,有望从制度上整治垄断行业长期存在的部分社会成员侵占其他成员福利的现象;同时,有望促使垄断行业加强成本管理,制约一些垄断行业涨价的冲动,并缩小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

  据新华社4月22日报道,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收费,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居民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或者实行包费制。

对于违反规定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日前通过的《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作出的明确规定,该省能源生产和经营性企业从此将不能再享用“免费的午餐”。

  电力企业员工可以免费用电,燃气公司职工可以优惠使用燃气、公交企业职工可以免费乘车……在我国一些垄断性行业,这是一种普遍现象。不仅如此,有些垄断行业还将这种福利延伸到职工家属,由此出现了被今年全国两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斥为“垄断福利”的现象,社会各界对此诟病颇多,要求有关部门严肃治理这种现象的呼声也非常强烈。因此,安徽省立法整治垄断企业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人员提供免费和优惠待遇,这一做法值得赞赏。

  众所周知,“垄断福利”是垄断行业基于垄断地位,通过非市场方式向公众收取服务费用,并将这种费用的一部分转变为本行业一定范围人员的福利,这种福利的来源不是企业自由竞争获得的利润,而是缘于行政垄断。近来,一些垄断行业接二连三地提出居民用电、用气等涨价要求,其理由都是行业经营亏损,且祭出的亏损理由无一例外是外部因素,而对垄断行业内部的“垄断福利”现象或规避、或淡化、或拖延,摆出一种“你奈我何”的做派。这样的行为清楚无误地告诉我们,寄希望于垄断行业自身整治或禁止“垄断福利”是不现实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立法整治“垄断福利”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它从法律上对“垄断福利”作出了初步界定,有望从制度上整治垄断行业长期存在的部分社会成员侵占其他成员福利的现象;同时,有望促使垄断行业加强成本管理,制约一些垄断行业涨价的冲动,并缩小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安徽省的这一立法只是一个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的层次比较低,整治的范围也不大,远没有将所有的“垄断福利”包括进去。同时,垄断行业对“垄断福利”的追求不会自动终止,而会想法设法维护其存在,因此,这就需要各地不断扩大和提高立法整治“垄断福利”的范围和层次,从制度上进一步完善对垄断行业的监管,强化对“垄断福利”的监督和审计。当然,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垄断福利”滋生的基础是行政垄断的存在,因而,治理“垄断福利”更不能忽视对行政垄断的制度性改革。只有有效整治、铲除行政垄断的存在,“垄断福利”问题才会得到彻底解决。

  安徽立法整治“垄断福利”走出了治理“垄断福利”的第一步,我们有理由期待更多的地方通过法律的完善,从根本上建立起治理“垄断福利”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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