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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契税要留身份证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09:02 红网-三湘都市报

  本报4月24日讯(记者刘晗)从现在起,房产交易契税纳税申报表跟以前不一样了:新的契税纳税申报表增加了转让方信息栏目,还增加了承受方和转让方的识别号栏目,即承受方、转让方是单位的,其识别号为税务登记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而承受方、转让方是个人的,其识别号为个人身份证号或护照号。这是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作出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部分地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已采集丘号、幢号、房号相结合

的方式唯一确定房地产的位置。同级征收机关在受理契税申报时,应采集丘号、幢号、房号等房地产信息,纳税申报表中应相应增加丘号、幢号、房号等信息栏目。而在国税总局提供的契税申报表样表中,转让方和承受方还应该在契税纳税申报表上留下自己的姓名、地址与联系电话。

  业内人士表示,增加转让方信息后,由于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具有唯一性,有利于增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防止虚假房地产交易和偷漏税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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