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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外,我们还呼唤宽容与温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09:10 上海青年报

  □朱达志

  作为一个拥有硕士文凭的白领,刘小姐乱穿马路被交警拦下,不但不交罚款,还粗口辱骂后者,并当场抓伤其手背。刘小姐因乱穿马路后妨碍交警执法,而被卢湾公安分局治安行政拘留10天,应该说,这是一个合乎法度的结果———刘某必须为其不智行为付出代价,公共秩序和法律的尊严也需要通过合乎程序的执法行为加以维护。因此,公安机关对于刘

某的处罚决定,不但无可厚非,我们还必须给予鲜明的支持。

  虽说,刘某被带上警车后,已开始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流下了后悔的眼泪;并通过媒体,再三向大家表示自己的歉意和悔意。但这一切,却并不能改变她既有的违法事实。违法必究,法律是“无情”的。

  当然,人类对于社会秩序和诸方面关系的调整,并不仅仅依赖于法律这一维———道德约束、舆论监督、社区帮教、包括单位在内的各方面综合治理等等,都是广义的社会管理手段。具体到刘小姐这件事情而言,法律已经给予她适格的处罚,舆论的谴责也让她后悔不迭。作为她的工作单位,对其进行必要的帮助教育,也可以说是理所当然之举。

  不过,我们获悉到的最新消息,却让我们产生出了些许不安。记者了解到,刘小姐被拘留后,迫于各方面的压力,已经作出了“自动离职”决定。也就是说,她在承受了法律处罚的同时,还实际上受到了来自于法律之外的额外处罚———她虽然是“自动离职”的,但是姑且不论其背后的原因,对于一个年轻的都市女性而言,因被拘留而丢掉工作,无异于受到了双重处罚。这样的后果,是否太严重了?何况,刘小姐已经认识到自己冲动之举的违法性质,并为之而生出了深深懊悔和歉疚之意。

  其实所谓法律“无情”,主要是指程序意义上的“法不容情”;而作为社会管理手段的法,却是“不外乎人情”的。法的治理都须诉诸人之常情,遑论法人组织的内部规则制度管理?建设和谐社会,既需要严格的执法和对法律的普遍遵从,也需要培植一种宽容与人道的社会环境。对刘小姐的周遭环境而言,适当的温情关怀,或许比拘留之苦对她今后人生之路的正面影响,要大得多。我们不是一直在讲“治病救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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