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整治社会秩序不必设时间限制(叶治安)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09:28 东方网 |
为了整治交通顽症,上海交警部门日前出台几条相关措施,其中最令人瞩目的一条是:从4月14日起至年底,对乱穿马路者和骑车闯红灯者一律当场处以5-50元的罚款。可以肯定,这一措施对提升城市的文明程度将起到不小的推进作用,相信绝大多数市民是赞成的。但有一点令人不解,就是这条措施为什么要有个“到年底”的时间界限?是否肯定经过近8个月的整治,就能禁绝行人和骑车人乱穿马路、乱闯红灯的陋习?或是像以前那样,是为了一个什么重大的社会活动要举行,所以就搞一段时间的突击整顿?实际上,为了保证社会秩序正 常运行而制订的法规、条例等,都应该是长期直起作用的,一般是不应当有时间限定的。当然,对乱穿马路和乱闯红灯者的处罚会随着这种顽症的彻底消失而失去它的实际意义。但我们目前社会的文明程度还远远达不到这个水准,至少乱穿马路和乱闯红灯的现象不可能在8个月以后消失。所以,我认为,有必要取消上述处罚措施的时间限制。作者:叶治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