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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后未获安置,市民状告市政府法院调解他“要回”住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09:40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 因房屋拆迁未获安置,遵义市民田汝林一纸诉状将遵义市政府告上法庭,4月24日,这起历经3年波折的官司经遵义汇川区法院调解成功和解。

  记者在当天的庭前调解中了解到,2002年12月25日,遵义市资产置换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置换办”)与田汝林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产权调换方式,拆除田汝林位于遵义中华路的旧房,在遵义官井路进行安置,原告应补差价32744元。之后,“置

换办”与遵义祥丰房开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38套,以安置田汝林等拆迁户,房价为每平方米800元。但“置换办”仅接收了27套房屋,即便如此,亦欠下遵义祥丰房开公司91336.50元房款。2004年6月,该公司因长时间没有收到房款,遂将余下的11套安置房屋出售,田汝林因此未得到还房安置。之后田汝林将遵义市人民政府作为被告,将遵义祥丰房开公司作为第三人告上法庭。

  2005年3月11日,汇川区法院一审认为,原告田汝林按合同约定,腾空了房屋交付拆迁履行了合同义务,于法有据。鉴于“置换办”已撤销,债权债务应由其设立单位遵义市人民政府承担。特判决,由被告遵义市人民政府按双方当事人2002年12月25日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向原告履行还房义务;第三人遵义祥丰房开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要求被告60日内履行还房义务,但到了法定期限,被告仍未履行,原告遂于2005年8月14日向汇川区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但当年12月15日,汇川区法院针对此案重新作出了一份民事裁定书: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此案由汇川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昨天上午,此案再审开庭前,法庭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几个小时的调解,终于达成如下协议:限期内,由被告遵义市人民政府付款3.4万元给遵义祥丰房开公司,该公司在收取原告田汝林1.5万元房屋差价后,交付一套原合同约定面积的住房给原告使用。作者:刘鸿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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