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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聘劳动争议多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10:36 法制日报

  2003年7月20日,某电信公司招聘张女士担任销售员。双方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为1个月。双方约定张女士每个月要完成22条线路的推销任务才可以领取工资,并提成3%的话费营业额。8月上旬,该公司对张女士的业绩进行考核,发现她没有按时完成任务,认为她不符合公司的要求,该公司遂于2003年8月15日通知张女士,称根据其在试用期内的综合表现,公司认为其不符合该岗位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张女士不服,引发劳动争议。

  张女士认为,该公司与她约定的是试用期内的销售任务,未约定每一旬的经营目标,试用期未结束,该公司不能确定自己无法完成指标。因此,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她的工资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

  后来,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要求该公司按原工资标准补发张女士工资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

   攻略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在试用期内,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是要举证证明并且通知或告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方可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攻略一:企业要建立一套试用期管理体系

  北京信慧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申杰认为,企业应该制定试用期管理体系,制定并完善试用期录用条件。试用期录用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试用期的具体时间、试用期的工作岗位、试用期内未取得上岗证的处理、入企业培训期间的规定(考试不合格者的处理,培训纪律的规定等)、出现违纪的处罚、试用期内因表现优秀提前转正的规定等等。

  企业建立一套试用期管理体系,对于试用期间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行有效预防,可以防止引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比如,对于无故不请假等情况的人员应根据试用期的规定及时予以辞退,对因个人原因提出请假(因病除外),要规定必须提前请假,特殊情况应在多长时间内以何种方式请假,过时按无故不请假给予辞退。对于因病或其他原因的可延长试用期,也可以辞退员工,但要作明确规定。

  另外,要注意试用期的考核问题,不要在试用期满时才考核。避免试用期已满,无法辞退试用期不合格的人员,企业陷入被动局面。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对于不同的招聘岗位应该设定不同的录用条件,以体现岗位间的差异性。

  攻略二:录用条件是防范试用期解聘风险的秘笈

  本案中,该公司败诉的关键在于,它虽然与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但却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录用条件。本案中,虽然张女士实际上已经“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该公司采取的处理思路是正确的,但由于这家电信公司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处理程序不正确,最终承担了较高的法律成本。

  从有效管理的角度来看,该公司应该尽快完善其各种岗位录用条件,以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纠纷。

  录用条件是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的其所要聘用的劳动者的素质条件。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所发布的各种信息,如招聘广告、招工条件、笔试面试等均可作为录用条件。但从完善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应尽量制定专门的录用条件。因为录用条件无需经过协商,用人单位可以自行确定。所以,录用条件可充分体现用人单位的招聘要求。但有关内容必须是与劳动者的岗位、技能等相关的,而且不能与法律规定相冲突。

  攻略三:用人单位应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员工

  用人单位可在其员工手册等劳动规章制度中针对岗位要求规定录用条件,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对某一岗位的录用条件进行明确约定。在招聘时或录用后,向劳动者明确“录用条件”,并言明将其作为试用期的考核标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用人单位有义务证明自己已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的内容,故用人单位要做好必要的签收手续。

  攻略四: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对劳动者而言,录用条件是其开始工作的行为准则。对用人单位来说,录用条件评估是对新进人员在试用期表现进行的评估,用人单位通过试用期评估确定新进人员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对裁审机关而言,录用条件则是他们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的主要依据。

  在实践中,还存在着招工条件,它与录用条件是不同的概念。招工条件是用人单位在招聘时选择劳动者的基本资格要求,而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确定所要聘用的劳动者的最终条件。

  招工条件可以相对简单,以吸引更多的求职者到用人单位面试。录用条件则应尽量严密、完善,并主要注重对能力的考核,要更具可操作性。

  招工条件不应替代录用条件,但在只有招工条件而没有明文录用条件时,执法机关将招工条件视为录用条件。

  攻略五: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在试用期内送达劳动者

  如果用人单位经考核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在试用期结束前将解除通知送达劳动者。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换句话说,用人单位必须在试用期内就对劳动者进行录用条件考核,并在试用期结束前作出留用或解除的决定并送达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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