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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跳槽被诉赔偿违约金培训费32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10:36 法制日报

   提示:服务期满前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就应该依约定支付违约金、培训费

  

  [案情]

  周某1998年从飞行学院毕业后被G航空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如周某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G公司支付相当于其12个月工资总额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G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为使周某成为合格的飞行员,G航空公司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培训,累计花费了几百万元人民币的培训费用,但双方没有对培训费用数额进行任何约定。2004年8月,周某欲另谋高就,遂向公司递交辞呈,G公司虽百般挽留,但周某去意已决,从2004年9月初起即不到G公司上班。G公司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认为周某解除劳动合同属违约行为,要求赔偿320万余元,包括违约金15万元,培训费305万元。周某认为,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没有规定服务期限,因此其根据《劳动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构成违约;双方也没有签订培训协议,其不应支付公司培训费。

  [点评]

  周某解除劳动合同,构成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违反,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一般认为,该规定不仅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规定了劳动者无条件的解除权。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即辞职权。

  那么,本案中,周某与G航空公司有没有就服务期进行约定呢?我们认为约定了。而周某与G航空公司签订的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周某为G航空公司提供服务的期限应当是周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0岁时为止。由此可见,周某的服务期限是非常清楚的。我们认为,周某2004年8月提前30天行使辞职权的行为虽然没有违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方式,但是仍然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周某应当依约定承担责任。劳动合同约定,如周某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G公司支付相当于其12个月工资总额的违约金人民币15万元,因此周某应依约定支付G公司违约金15万元。

  [攻略]

  劳动者依法享有辞职权,并不意味着只要劳动者依法行使该权利,任何情况下都不必对用人单位承担任何责任。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31条规定:“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除此条规定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者要依法承担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服务期,并就服务期满前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责任,则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就应该依约定支付违约金。

  所谓服务期的约定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有意义的,而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意义的,换言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需再约定服务期限。

  所谓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后,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事项,劳动合同就不能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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