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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缺失已成兼并重组瓶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10:37 法制日报

  并购作为市场经济中优化要素配置,增强企业竞争力,提升企业价值的有效途径,受到众多企业家的青睐。比如,海尔对宏星和爱博的并购,伊利和蒙牛在奶制品产业的并购,都实现了企业竞争中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事实表明,并购浪潮正在涌动。但是,我国有关并购的法律制度环境却存在重大缺陷。

  首先,有关产权界定法律法规缺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副行长吴晓灵日前在“2006

年并购年会”上指出,产权界定不到位和非公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使并购主体自主性受到限制,加大了并购风险,降低了并购的效益,是目前并购中面临的首要问题。为此,要格外关注物权法的立法工作。因为,物权法是对宪法当中平等的保护各类产权的具体落实,只有清晰地界定了产权,才能界定每一个主体的行为边界、权利边界。

  其次,缺乏有效的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有多少企业家在将一个濒临倒闭的企业做大做强,而自己却得之甚少之时,感到心里不平衡,因此曾经出现过“59风度”现象,在即将退休之前大捞一把,后来又出现在并购过程中有意模糊产权结构,模糊控制权,以此为自己谋私利。

  第三,缺乏必要的合法的交易渠道。因为资本市场发育不够,除了上市交易之外,没有其他的合法交易渠道,难以形成有效的价格发现机制,使并购价值失去了公允的参照系,并购价格合理性的判断标准难以掌握。在这种情况下,根本无从判断这种并购是否公平,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第四,并购主体融资渠道不畅。在我国除了信贷市场以外,资本市场、债券市场极其落后。资本市场正在进行着有史以来最大的制度性变革,股权分置改革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是,有些企业为达目的,还是出现了不规范的融资行为,过分依赖银行贷款,累及银行的稳健经营。

  第五,缺乏并购主体的约束激励机制。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不少企业对多元化经营和产业整合认识有偏差,盲目扩张,往往将一个好端端的公司搞得经营困难,甚至为此被做特别处理,或者濒临退市边缘。

  为此,当务之急是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企业经营激励机制,建立并购主体的约束激励机制。上证所总经理朱从玖建议,为解决并购融资渠道不畅通的问题,建议商业银行为并购提供专项贷款,放松定向发行股票和公司债政策等,对并购市场的融资作出制度安排,着力打造阳光并购的制度环境,提升中国企业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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