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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执行抗干预制度来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10:38 法制日报

  追踪反馈

  刘喜中

  行政干预使很多案件难以执行,4月19日视点版《是谁在导演“老赖新传”》报道的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这起执行案因受到河南省柘城县政府的行政干预,导致三年多来,一百

多万元的执行标的,仍是分文未执行到位。

  笔者认为,从制度层面上看,法院根本没有克服行政干预的能力,是此案及类似案件难以执行的主要原因。

  首先,从法律规定上看,法院无法以法律手段克服行政干预。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构成妨害执行的,规定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像柘城县政府个别人对此案的干预,直接导致了此案无法执行,已构成妨害法院执行的行为,但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没有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所以,法院无法对这种行政干预予以法律制裁。

  其次,从有关党纪、政纪的规定看,也未明确规定行政干预法院执行属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干预法院执行的人很难受到党纪、政纪的追究。

  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行政干预让法律成白条”的状况,必须从制度上加强法院克服行政干预的能力。在制定强制执行法等有关执行的法律法规时,要有制裁行政干预的措施。有关党纪、政纪的规定,应明确行政干预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必须根据情况,给予严厉的党纪、政纪处分。只有如此,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干预法院执行的问题。

  作者单位:河南省扶沟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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