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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要公示收费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11:23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朱蕾)记者昨日从广州市维管处获悉,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处制定了《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规范》,自200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该《管理规范》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需具有与维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设备、设施、技术人员及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厂区应设有用于客户接

待、休息的场所,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公示合法经营的有关证照、服务程序、主要的维修项目及其工时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维修质量保证期;公示投诉电话,公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接车员的姓名、岗位及照片。

  此外,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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