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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死人领工资养老金暴露出的制度缺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12:00 光明网
王馥铭

  去年年底,西安市开展了一次全面清查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问题的专项调查摸底,竟然查出全市各级各类吃“空饷”人员多达1407人。这些吃“空饷”者,采取在编不在岗、死亡不注销、调出不下编、留职不停薪、虚报工资表、冒领养老金等手段,长期套取国家财政资金。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平均每人每年2万元的各种费用支出计算,财政每年为此支付的金额2800多万元。(《西安晚报》2006年4月11日)

  2800多万元是个什么概念想必会算帐的人都清楚,笔者就不多费唇舌了。对此事暴露出来的有些问题人们也是一目了然的,如虚报工资表、冒领养老金等就是有关单位用不法手段套取国家工资养老金,行为是恶劣的,但其中暴露出来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也是值得人们去探讨的。

  参保人死亡了,想当然是死亡人所在单位或家属去告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注销,可问题现在就是没有人去注销,而是月月领,年年领。这是谁的过错?死亡者单位自然是有错,没有及时告诉保险经办机构注销。但死亡者单位也有理由,尽管有些牵强附会——按现在正常的做法都是死亡者家属亲自前往办理居多,死亡者家属没有去办理单位说我们也没有料到。保险经办机构的理由就更是理直气壮了: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成千上万,谁知道张三昨天死了,李四大前天死了?谁又来告诉过我们啊?

  这就出了破绽。那么,看看相关制度是怎么规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1年10份发出的劳社厅发〔2001〕5号《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因自动离职、失业、参军、调入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被判刑、劳教等中断缴费人员的个人帐户进行全面清理,做出分类,建立专门的中断缴费数据库,封存个人帐户。”第三款规定:“对参保人员死亡、跨统筹地区调出、出国定居、缴费不满15年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等情况,帐户处理完毕后予以封存,与参保职工个人帐户分开管理。”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笔者根本就找不到相关的监管条款。

  看来,国家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是存在一些纰漏的,比如参保者死亡了,没有明确由谁去注销。有些投机钻营者就是因为这些纰漏而得逞的。说实话,现在一些参保者(尤其是老同志)原单位早就不存在了——有倒闭的,有改制后兼并的;有些参保者死亡后家属也懒得主动去注销。如果国家明确规定,参保者死亡后有单位的必须由单位去注销,没有单位由家属去注销,同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那谁还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呢?

  有人说,现在对已经冒领工资养老金的行为国家也有相关法律可以惩处,并不一定规定参保者死亡后由谁去注销等问题,这没有必要。话不能这么说。法律是规范人们的行为准则,同时也有威慑力量,并不是说等人违规了再去校正,就如“禁止践踏草坪”的牌子插在草坪上是一样的,谁都明白草坪是不能随意践踏的,但园林管理者还是“多此一举”的插一块牌子在草坪上,就是这个道理。

  但现在分析起来,虽然社会保险机构有很大的理由可推卸责任,但理论上无论如何还是推脱不了责任的,国家把养老基金叫你们保管,管理好是你们的最大责任,现在即使被对方钻了管理制度的孔子,但造成这么大的损失不能说毫无责任,是由于你们的监管不力使这些人恬不知耻的拿了国家的工资、别人的养老钱。

  笔者琢磨着,西安市人死还领工资养老金这件事暴露出的问题在全国范围内是不是只是个个案还很难说,说不定其他地方也有,说不定其他地方存在的问题比西安市还严重。愿笔者的猜测是放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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