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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同命同价”须剥离“收入差别”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12:43 浙江在线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实行两个标准,即所谓的“同命不同价”,我认为其症结并不在什么“城乡二元结构”。这也毋需繁复的论证,大家都知道现在煤矿工人死亡赔偿是每人20万,其间就不存在“城乡二元结构”;民航失事死亡赔偿,对中国籍乘客也是一视同仁的,并不分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当然并不是说,“城乡二元结构”因此就无需消除,我要说的只是,解决“同命不同价”问题,“城乡二元结构”并非障碍。

  障碍在哪?障碍在制度设计者。当制度设计者非要制造两个赔偿标准时,即使不存在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它也会在其他方面寻找借用,而且一定能寻找得到。眼前就有一例:山东新出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将根据事故受害者从事行业及其所在地的平均收入为标准,核算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金数额”———取消了“城乡差别”,又平添出“行业差别”、“地域差别”,还是“同命不同价”!

  其实就在4月22日《中国青年报》一篇题为《改革户籍制度是治本之策》的报道中,在如何消除“同命不同价”上,一些著名学者就表达过同样的思路———这些学者一方面要打破“二元结构”来根除“同命不同价”,一方面又担心“即使有一个折中的标准,根据这个标准做出的赔偿,对农村受害人可能偏高,而对城镇受害人又可能偏低。”著名学者胡星斗就说:“从理念上讲,‘同命不同价’不公平;从现实情况讲,‘同命同价’也不公平。”怎么样才公平呢?照这些学者的逻辑,山东新出台的政策就较为“公平”,当然最公平的,还是一人一价。

  但“死亡赔偿”只要以“收入”为标准,那么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平等就只能是“同命不同价”,除非人与人收入相同;而要让“死亡赔偿”体现生命价值上的平等,那就必须让死亡赔偿标准与人的“收入差别”相剥离。

  “同命同价”强调的是“命”与“命”之间的平等,这里的“命”是“生命”,而不是“命运”或曰“人生”。而当胡星斗说出“从理念上讲,‘同命不同价’不公平;从现实情况讲,‘同命同价’也不公平”的话时,他的前后两个“命”却并不属于同一概念,前一个“命”是指“生命”,后一个却又变成了“人生”。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对促进人与人之间“人生际遇”的平等,其重要性与根本性自不待言,但如果将“生命价值”建立在“人生价值”之上,并企图通过“人生价值”之间的平等达到“生命价值”之间的平等,则是十分荒谬的,其荒谬并不在于“人生价值”之间的平等根本就不可能达到,而在于:生命价值是天然平等的,它需要的是被认可与接受。


作者: 唐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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