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折名错一个字 取款被拒告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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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13:44 信息时报 |
法院判决 ●存折所有权未证实银行有权拒绝 ●依据开户人地址确认存折所有权 ●引发纠纷有过错原告要付诉讼费 时报讯 (记者魏丽娜通讯员番法宣)去银行开户时错将名字中的“炜”写成了“伟”,因一字之差,陈炜某忘记密码后取款和挂失被银行拒绝,于是诉诸法院。法院认为,在证实陈炜某为存折所有者前,银行有权利也有义务拒绝陈的挂失申请和支取请求。依据开户人提供的地址,法院确认了陈为存折所有人,并判决银行兑付陈炜某账号内的余款。 开户写错名挂失被拒 2000年2月29日,陈炜某在某银行番禺桥东储蓄所开户存入人民币63000元,因疏忽,将名字中的“炜”误打印为“伟”字。2000年3月1日和5月29日,陈炜某分别支取了50000元和3000元,存折尚有余款10000元。 2000年12月,陈炜某再次到银行取款时,因忘记密码兑付遭到银行拒绝,后请求将存折挂失,但身份证上的“陈炜某”与存折上的“陈伟某”姓名不一致,按照规定,银行没有为其办理挂失手续。为此,陈炜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账号内的余款。 证实前银行有权拒绝 因陈炜某在开设账户时,居民储蓄存款并没有实行实名制,因此法院认为,开户人姓名出现错误,责任不在银行。陈炜某因忘记密码而不能取款,在证实其为存折所有者前,银行有权利也有义务拒绝陈的挂失申请和支取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陈开户时提供的地址,其住户身份与陈炜某的身份状况一致,而陈持有该存折,一直以来没有第三人向银行及法院主张过该存折的权利。 按照相关证据和法律,法院判决,银行兑付陈炜某账号内的余款,因引发纠纷的过错责任在于陈炜某,因此418元诉讼费由陈炜某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