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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有了保质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13:57 海峡网-厦门晚报

  我省对维修后的行车里程和日期已有明确规定

  本报讯 (张敏) 省运管局日前下发《福建省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规范》明确,我省将实行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据悉,省运输管理局已经针对不同的车型以及其维护级别确定了相应的维修质量保证期。不过,对于车辆在保证期内再次出现问题的解决办法,该文件并没有明确。

  根据规定,不同类型车辆的维修质量保证期如下:1.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2.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3.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其中,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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