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者赔偿按收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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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14:06 信息时报 |
山东消息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5月1日起执行,其中规定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将以受害人收入高低为参照。 据介绍,新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将根据事故受害者从事行业及其所在地的平均收入为标准,核算交通 事故责任者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金数额。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等。以误工费为例,依据规定:“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工人日报》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