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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岁的女儿有家难回,谁的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14:21 大众网-农村大众

  出生后母亲死亡,孩子成了“弃婴”

  1998年12月29日上午9时,即墨市移风店镇移风店村谭某怀孕9个多月的妻子突然有了临产的征兆。他急忙把妻子送到离村最近的刘家庄镇一家诊所。诊所的医生一看,说不敢接生,让他们赶紧去医院。谭某遂把妻子送到即墨市第六人民医院(现刘家庄镇医院)。值班的医生仔细检查后发现:胎儿宫内窘迫,患者为轻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医院为谭妻实施了

剖腹产术,10时35分,术中分娩出一女婴。手术后产妇病情发生变化,在抢救过程中,由于医院技术设备简陋,条件所限,抢救不够得力,产妇最终死亡。

  妻子的死亡让谭某几近疯狂。他甚至都没仔细看一眼刚刚出生的亲生女儿,就哭喊着让医生还他妻子的命。倔强而固执的他坚持认定妻子的死是医院抢救措施不力造成的,他不让家人去照顾嗷嗷待哺的女儿,自己则义无返顾地踏上了漫漫的诉讼之路。刚出生的小生命被父亲当做筹码丢在了医院。他说,我讨不回公道就不接女儿回家。

  红红的名字是医院的护士长给起的。小红红在医院吃奶粉、穿百家衣长到了六个月,会笑了、会坐了,见到穿白大褂的人就会咧着嘴笑,张着小手让抱。在这期间,医院几次联系谭家人,要求把小红红抱回去,但都被谭家人拒绝。

  医院的环境和条件毕竟不适合孩子健康成长,无奈之下,院方决定出资为小红红找家好心人先寄养一段时间。医院附近村庄的农家妇女张华好奇地去看这个苦命的孩子,结果孩子一见她就一个劲地笑,善良的张华认定孩子和自己有缘,便与医院签了寄养协议,把红红抱回了家。

  医院与张华约定,由医院每月按照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费给小红红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支付到2003年底后,由于医院效益不好,医护人员的工资都难以为继,从此抚养费就成了兑现不了的承诺。但张华与小红红之间已建立了深厚的母女情谊,没有报酬也一如既往照顾着她。

  八年后,父亲第二次见到女儿

  2006年3月28日,谭某第二次真真切切地见到了自己的亲生女儿,第一次,则是在红红出生的医院里,那时红红只是个刚出生没几个小时的小婴儿。

  这次的父女相见是在青岛电视台的大力协助下才得以成行。一起去看望红红的还有她的奶奶和叔叔。他们给红红买了一大堆的礼物。怕生的红红拿着自称是爸爸的人给买的饮料,躲在墙跟处,怯生生地看着“妈妈”跟这些人嚷嚷着大声说话。她隐隐约约听出,他们要领自己到另一个家去,可红红不认识他们。她只知道,这个小院就是自己的家,这里的人才是她的“爸爸”和“妈妈”。几天前,她隐约知道她好像还有一个爸爸。但是,每当问起这个问题,疼爱她的“妈妈”总会做出生气的样子制止。

  五年讨说法,诉讼之路漫长而曲折

  亲生父亲扔下女儿不管,全力以赴为给死去的妻子讨个说法。谭某随即向即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其损失。

  医院始终坚持谭妻之死不构成医疗事故,谭某向即墨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1999年2月,鉴定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即墨市人民法院据此驳回谭某的诉讼请求。谭某不服,向青岛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当年5月,青岛市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给出结论:死亡原因是因失血性休克造成多脏功能衰竭,院方在手术后未能及时发现产妇病情变化,延误抢救时机,在抢救过程中,由于医院技术设备条件所限,抢救措施不够得力,最终导致产妇死亡。

  1999年11月,双方把材料递交给山东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要求重新鉴定。山东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产妇死亡原因是羊水栓塞,属于难以防范的并发症,因此不属于医疗事故。

  不管鉴定结论是什么,倔强的谭某就是认定,医院是造成他妻亡子散、家庭不幸的罪魁祸首,必须为此承担责任。他满脑子都是打官司,孩子不管了、承包地也荒了,家也不像个家了。一开始,在村里人看来,谭某是个重情重义的男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当人们得知这几年来谭某竟一次也没去看看相隔不远的女儿时,便都觉得他有点不近人情了。

  谭某对即墨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又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02年4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认定不清为由将此案发回即墨市人民法院重审。即墨市人民法院再次审理后仍驳回了谭某的诉讼请求,他再度上诉。

  这次,谭某在上诉书中放弃医疗事故的主张,要求被告按照医疗服务合同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规定,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24000余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即墨市第六人民医院申请法院对其在治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其医疗行为与死者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申请鉴定,并申请法院到山东省卫生厅调取关于死者的病例原件,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未果。法院因此认为,关于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应当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证明责任。涉案的三份鉴定结论互相矛盾,被上诉人并未完成证明责任,因此,原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当。本案应由被上诉人即墨市第六人民医院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顺互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谭某等各项费用共计146100元。

  官司赢了已近两年,但谭某至今一分钱的赔偿款也没拿到。近日,他向法院执行庭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执行法官无奈地说:医院的经营状况很差,现在无力支付赔偿费,而医院是治病救人的社会公益性机构,又不能强制执行,更不能把医院的设备拿出去拍卖。另外,还有一个执行起来的难题,就是谭某的女儿这8年来的抚养费用,谁来支付?

  从被遗弃到被争夺,孩子回家的路有多长?

  “一拿到判决,我想到的第一件事就是把闺女接回来。”谭某说,他当时把孩子扔在医院是一时气愤,妻子去世后,他和母亲经不住打击都病倒了,无暇顾及女儿。他们知道女儿生活得不错,想等案子了结,名正言顺地把她接回家。然而,这只是他的一厢情愿。

  谭某为讨回赔偿款,隔三差五地就去医院找负责人,每次都失望而归。今年的3月28日,谭某在母亲和弟弟的鼓励、陪同下来到张华家。父女相认的场面甚至没有眼泪,谭某呆呆地站在张家院子里,拘束地看着母亲和弟弟与红红的“妈妈”张华交谈。

  谭家人向张华说明来意,在谭某看来,父亲领女儿回家是顺理成章、天经地义的事。可一听谭家人是来要孩子,张华立刻警觉地把孩子拉到身后,推进房间。她说:“为抚养孩子,俺和她爸爸付出了太多的心血,现在孩子上学了,不累人了,你们想要回孩子,没有道理。再说,医院已经长时间没有给俺抚养费了,这几年俺在孩子身上付出的心血,怎能用金钱来衡量?”

  从与红红的交谈中也不难看出,这8年里,红红已和张华建立了深深的母女感情,红红也认定这就是自己的家。张华还表示,如果可能的话,她愿意继续抚养孩子。她最后对谭家人说:“你们没权利跟俺家要孩子,孩子是俺从医院抱来的,你们跟医院去要吧。”

  如今,即墨市第六人民医院又将谭某告上法院,要求谭某履行做父亲的责任,将红红接回家,但前提是必须支付红红八年来的抚养、教育费用,退还当初谭某因生活困难从即墨市第六人民医院支取的8000余元借款。

  思女心切的谭某说,希望这场纠纷能尽快解决,毕竟他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是女儿的合法监护人。对于张华一家,他说很感激,但由于这几年他东奔西跑打官司,已经债台高筑,如果医院不支付给他赔偿费,他也没钱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而张华一家为了留住孩子,也不肯轻易把孩子交给他。院方的有关人员称,由于医院入不敷出,经济效益不佳,连医护人员的基本工资都难以发放,哪儿还有钱支付谭的赔偿金?这似乎陷入了一个怪圈……

  律师观点: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就构成遗弃罪

  历时五年打官司,赢了官司却输掉亲情,想领女儿回家的谭某也许有他的苦衷,但人们有太多的不理解,有太多的“为什么”要谭某回答,集中到一点那就是:“为什么8年来一直对女儿不管不问?”

  不管什么原因,单就谭某扔孩子在医院不管这一事实,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的韩杰律师认为,谭某将红红扔在医院即离去8年,没有尽到法定抚养、教育义务,已构成遗弃罪。遗弃罪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现在小红红还少不更事,不知她长大后该如何看待自己的这一段童年时光,该如何评价自己的父亲……

  安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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