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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报废汽车回收有新规 开设“资金补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15:39 新华网

  新华网山东频道4月25日电(常新喜、闫岩)日前,济南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车辆如果按正规程序报废,将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

  这个意见规定,对检验不合格及距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期不足一年的车辆,有关部门将不予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对达到强制报废期和在延缓报废期经安全技术性能检测

(3次)不合格的老旧汽车予以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上路行驶的报废车和拼装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车辆管理部门将在机动车报废期前2个月,通知机动车车主办理报废和注销登记,机动车车主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管理部门对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公告作废,并予以注销。对达到报废期或经检测应予报废的车辆,交通部门将收缴有关营运手续;对报废期满前一年内办理交易的车辆,不予办理新的公路运输营运证;公路管理部门对不按时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按规定继续征收养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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