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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低于最低标准将加付赔偿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15:47 新华网

  新华网西安4月25日电(记者许祖华)陕西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修订草案)》中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所欠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为进一步规范陕西省劳动领域的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

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陕西省对1995年实施的《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进行了修订。

  这次修订扩大了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增加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明确了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法律责任。陕西省要求有关部门根据当前发展实际,合理测算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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