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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反洗钱在中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21:5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25日电(记者许林贵孟娜)中国的反洗钱刑事立法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了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增设洗钱罪,除毒品犯罪外,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纳入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

  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又将恐怖活动犯罪增列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并提高

了洗钱罪的法定刑。在这个基础上,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拟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增加为上游犯罪,进一步加大打击洗钱活动的力度。

  在预防监控立法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制定并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三个规章,基本上确立了国内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工作原则以及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保存记录制度等国际上通行的反洗钱监控制度。

  2004年3月,中国的反洗钱法起草工作全面启动。2005年4月,反洗钱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旨在通过预防和监控来有效遏制国内日益突出的洗钱活动以及走私、贩毒、贪污受贿等与洗钱有关的上游犯罪。

  在反洗钱工作体系建立方面,2004年中国建立和完善了由人民银行牵头,有23个部委参加的国务院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了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参加的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协调制度。

  人民银行于同年专门成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收集分析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截至2005年底,该中心对外移送可疑交易线索共683份,涉及人民币1378亿元,外币10多亿美元,交易7万余笔,账户4926个。

  在国际合作方面,2005年1月,中国成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观察员。同年10月,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在莫斯科成立,中国为创始成员国。

  近年来,中国的洗钱问题日渐突出,洗钱手法日益多变。在“中行开平支行贪污洗钱案”中,许超凡、余振东等人在9年内贪污挪用公款4.83亿美元,他们以投资的名义在境内办厂,再利用公司间的资金往来最终把犯罪所得转入他们在香港或海外的账户里。

  在成克杰受贿洗钱案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将受贿所得4109万元交给香港商人,通过空壳公司的虚假经营洗钱。

  在震惊中外的厦门远华走私洗钱案中,赖昌兴等人利用地下钱庄、银行、境内贸易公司和境外洗钱集团进行洗钱。此案涉及金额巨大,案情极为复杂。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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