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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 您怎么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0:38 东南快报

  简要案情

  去年4月,在我省南平市浦城县石陂镇佘墩村村头的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摩托车和一辆大客车发生了碰撞,摩托车司机李某当场死亡。事后,法院判决客车司机赔偿李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一共77415元。

  而就在同年同月,发生在福州台江区的一起类似的车祸中,法院依法判决,客车司机赔偿摩托车司机周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一共190415元。

  为何同样的车祸,同样的两条命,只因受害者的户口不同,其赔偿的金额就会有如此大的差距呢?

  两位摩托车司机的家属们得到的权威解释是,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按照这个规定,司机李某是属于农村户口的居民,赔偿的标准是2004年度的福建省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而周某是城市居民,遭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时,应基于全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赔偿额度。

  据我省权威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全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189元,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539元,这两个数字分别乘以赔偿年限(20年)后,产生出19万元和7万多元两个巨大差距的结果。

  根本无法接受这一现实的李某家属大声质问:“不是人人平等吗?为什么法律不一视同仁地对待死亡的生命?”

  “农村人的命就比城里人低一等吗?”“真是太不公平了!”一时,许多人纷纷表示很难理解接受这样的法律规定。

  争议焦点

  《解释》当中所称的“死亡赔偿金”的内涵到底是什么?以至于导致“同命不同价”呢?

  有一部分人认为,该《解释》违背了《宪法》中“人人平等”的规定。每一个人的生命是同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该《解释》把死亡赔偿金分成了两个不同的级别,是对农村户口居民的一种歧视。因此,有几位全国人大代表递交了议案呼吁“取消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的悬殊差别”。

  另有一种人理解认为,“同命同价”也未必公平。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的内涵是对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赔偿。据此,“死亡赔偿金”应被界定为财产性质的收入损失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按损害与赔偿相一致的原则,对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按照损失前后的差额赔偿。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应简单等同于对生命、人格的赔偿,甚至可以理解为对死者劳动力价值的赔偿。

  基于这种理解,“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本来就不应当等同,在赔偿参数设置的问题上,应尊重我国的现实国情,尊重客观存在的城乡差别。这样一来,每个生命的价值就当然不一样了,因此,赔偿的金额也会有多有少。

  主持人>>

  就此看来,“同命不同价”不公平,“同命同价”也不公平,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有学者认为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统筹城乡发展,消除城乡二元结构,改变户籍制度。

  曾有诗人说:“切不可使人的精神蒙受价格的羞辱。”如果说“命价”讨论本身已是对生命尊严的亵渎,那么,不公平的赔偿标准无疑就是对生命的双重亵渎。如何制定出最接近公平的“命价”标准,已迫在眉睫。

  如何才能制定出最接近公平的标准呢?读者朋友,请您也来说说自己的看法。您可以加入我们的QQ群23598867讨论,也可发短信至13788896769,也可发邮件至本栏目电子邮箱:mary8315@163.com;haot6789@sina.com。

本报记者 梅娟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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