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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欠条“讨债”败诉又挨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1:44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陈宇航报道昨天,记者从通州法院获悉,用修改过的欠条让对方还款的刘某不仅没有得到“欠款”,还被法院罚款1000元。

  据了解,通州法院漷县法庭在审理要求张某还债一案中,刘某向法院提供了书写时间为2004年7月4日、标的额为20000元的欠条。庭审中张某对于欠条的书写时间提出异议,表示欠条时间应为2001年7月4日,并且他在借钱后不久便还清,但未撤回欠条。

  经被告张某申请,法院委托北京市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欠条书写时间进行鉴定,结果显示欠条上的2004年中的“4”是由“1”改写的。

  因此,通州法院对原告刘某罚款1000元。目前,原告刘某已将罚款交至通州法院漷县法庭。

  据法官介绍,出具伪证的当事人妨害了诉讼秩序,影响了法律尊严,也浪费了诉讼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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