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限定能耗额规范用标识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3:58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节能能否落到实处取决于监督能否到位。《条例》规定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年度考核内容,赋予各级政府监督、检查节能的职权。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和省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指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由省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省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未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由市县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参照重点用能单位监督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由市县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应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每年1月底前分别向省市县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省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会同质监等部门,对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并向社会公布。县级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质监部门应加强对节能质量认证标志和能源效率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和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和能源效率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