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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监测收费”说“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3:58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节能监测机构依法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被监测单位不得拒绝监测。受委托的节能监测机构不得向被监测单位收费。”

  “节能监测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数据和分析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31条、第39条

  【评析】:一项法规只有得到落实,才能保证法律的执行效力。《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明确规定节能监测制度,使节能执法监督有了有效手段,使《条例》实施有了保障。

  但是,面对一些执法部门“监督就是收费”的利益驱动,由于没有明确规定能否收费,很多法规在实施中却变成监督者、执法者收费的尚方宝剑,使执法失去公正性,人民对法规的信任度降低,对执法的权威性降低。这部《条例》明确规定“节能监测机构不得向被监测单位收费”、不得提供虚假数据和分析报告,就是一个公告牌,既堵住了乱收费的心思,又堵住了乱收费的行为,更堵住了弄虚作假的行为,维护了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维护了执法者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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