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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新农村必须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5:02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建设新农村必须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不断创新农村体制机制”。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也强调,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我们要深刻理解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坚决维护并不断强化农户在双层经营体制中的市场主体地位,充分调动亿万农民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并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和要求,不断创新农村经营体制和机制。

  充分认识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大意义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领导下的亿万农民在改革中的伟大创造,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家庭承包经营是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这种承包经营方式使农村经济社会发生了历史性的巨变,基本上解决了全国人民的吃饭问题,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全国农村总体上进入由温饱向小康迈进的阶段。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最终得以确立并取得举世瞩目的制度绩效,其内涵的经济逻辑正在于:集体所有基础上的“土地均分制”从根本上解决了私有制数千年无法解决的“人人有饭吃”的生存保障问题及社会稳定问题,而以“土地均分制”为基础的家庭承包经营则彻底解决了传统集体所有制长期面临的团队生产中的激励机制缺失问题。家庭承包经营给了农民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打破了收益分配上的“大锅饭”,既适合农业生产的特点,也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正因为家庭承包经营有如此巨大的优越性,1993年,国家将双层经营体制写进宪法,将其作为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固定下来。2002年8月,国家专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进行依法规范,旨在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在我国已实行20多年,受到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农村干部群众的广泛拥护。但是,有的人提出异议,认为这一制度不利于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不利于土地产权的市场交易、不利于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主张改变这一制度。这种认识是片面的、错误的。事实上,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方式,既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在现阶段乃至今后一个时期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因为:

  第一,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仍然是充分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最有力的制度杠杆。我国有9亿农民,尽管部分农民的生存和收入正逐渐摆脱对土地的完全依赖,但就全国而言,绝大多数农民仍然需要靠土地提供生活保障,需要从土地上获取收入。就农业经济发展本身的重要性而言,粮食生产能力关系到我国的经济安全和稳定发展。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可以最充分地调动广大农民生产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既是发展农业生产力的客观要求,也是稳定农村社会的一项根本性的措施。土地既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社会保障。目前,在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严重滞后的情况下,农村土地对农民的生存和生活保障功能尤为突出。只有采取“土地均分制”的家庭承包经营制,才能既调动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又为绝大多数农民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进而维持农村的社会稳定。尽管目前部分农村居民已经不再主要依靠土地维持生存和提供收入,但仍然需要依靠土地来为其提供失业、养老等保障。

  第三,坚持土地承包经营,同样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家庭承包经营虽然是一种传统的农业经营方式,但它并没有过时,即使在发达国家,占主导地位的农业经营方式也是家庭农场。家庭承包经营并不排斥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很多地方采取“公司+农户”、“专业协会+农户”等办法,把小农户与大市场连接起来,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实行区域化种植、规模化养殖,推进了农业产业化和市场化进程,进一步释放了家庭承包经营的活力。

  切实尊重并不断强化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

  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核心是稳固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强化农户在双层经营体制中的市场主体地位。就发展农业经济而言,最主要的就是要尊重农民在经济发展中的市场主体地位,维护好、实现好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

  首先,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绝不能搞强迫命令。在建设新农村、发展农村经济过程中,搞好农业结构调整、种植结构调整、农产品结构调整、提高农产品质量等非常重要,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要为之提供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等一系列社会化服务,通过典型示范、实践引导等方式充分发挥好指导作用,但千万不能越俎代庖、代替农民决策,更不能借农业经济结构调整之机、借发展特色农业和规模经济之名强迫农民种这个种那个。

  其次,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解决人地矛盾、整合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因此,国家法律和政策对此予以肯定,但同时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在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进行,必须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在新农村建设中,我们必须坚决防止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搞规模经营、侵害农民经营自主权的不良倾向。目前,从总体上看,我国绝大多数农村尚不具备大规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条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劳动力转移的结果。只有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大多数农民转移到非农产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时,才有可能出现较大范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这将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再次,在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征用过程中要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我国耕地资源十分短缺。中央一号文件再次重申,要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田;同时,要求收足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税费,并保证新增部分税费用于农村。新农村建设必须合理规划,注意节约用地;对征用农村土地,国家和政府必须进行最严格的控制和审批。在土地使用权流转和土地征用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农民群众的利益。

  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和机制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变化特别是产业结构的变化,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要求。为此,必须不断深化农村经营体制和机制改革,在实践中创新农村经营体制和机制。

  首先,要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不断改革和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目前,双层经营体制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集体所有权主体所有权权能界定不清,集体所有权的行使缺乏严格程序,导致现实中行政权、所有权、承包权相互侵权,发生摩擦。二是土地承包权流转缺乏规范管理,由此而引发的土地纠纷、土地不合理使用现象较为严重。因此,必须深化农村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界定集体所有权主体、细化集体所有权权能。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承包经营权的权能范围,细化农户对承包地经营所负有的责任与义务,防止土地撂荒和不合理使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土地承包权流转的规则和程序,建立规范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依法保护各相关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大力培育新的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村经济组织创新是创新农村体制的重要着力点。要大力培育产业化龙头企业、市场中介组织、家庭农场和农业公司等企业型的农业市场主体。要积极发展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经纪人队伍。要建立农产品行业协会。要通过培育新的农业经营主体,形成与分散的农户市场经营主体优势互补的格局,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这是新时期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提高农业市场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再次,要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规范国家征用农村土地行为。要加强对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在农村土地征占过程中,既要留出农村发展、农民就业的空间,又要促进土地的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既要想方设法节约土地,又要促进土地的充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要完善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拓宽就业安置渠道,健全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最后,从更广的范围、从社会系统工程的角度统筹和深化农村各项改革,推进农村各种体制和机制创新。要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规范和发展农村金融市场;要改革和创新农村义务教育体制,规范和完善农村教育投入机制;要改革和创新农村科技体制,不断提升农业经济的科技化水平;要改革和创新粮食流通体制,建立产销稳定的购销关系;要改革和创新乡镇政府管理体制,更好地为农村社会提供公共管理服务;要改革和创新村民自治的具体途径和方法,完善农村治理机制;要改革和创新城乡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统筹城乡就业,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公平竞争打造制度平台;要改革和创新农村医疗卫生体制,积极探索开展农村合作医疗的方法和途径;要改革和创新国家公共财政体制,加大对农村转移支付的力度,加快建立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提供安全保障。⑦6(执笔人:李太淼任晓莉)

  省委宣传部课题组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农村带来持续活力。郭建刚刘中强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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