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高管违法操纵将受惩处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5:24 今日早报 |
早报讯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25日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会议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介绍说,二读稿对一读稿的内容作出部分修改补充,将信息披露违法犯罪的主体由上市公司扩大到发债公司、企业和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公司。 草案在现行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后增加一条,对于上市公司高管操纵上市公司的违 法行为进行惩处。该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了解,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于2005年12月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草案对刑法作出部分修改补充,内容涉及惩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操纵股市、商业贿赂、枉法仲裁等违法行为。 证券时报记者 贾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