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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有两条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7:56 潇湘晨报

  本报讯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目前省内许多企业还仅仅局限在找国家商标局。昨日,记者从长沙市中院了解到,该院已经通过判决认定“远大空调”、“斯舒郎”休闲服装两个驰名商标,其中“斯舒郎”为福建品牌。与福建省已经通过法院判决认定70多个驰名商标相比,湖南企业在这方面显得异常安静。

  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依据来自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两个司法解释:2001年7月24日起

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

  这表明,我国对商标保护实行双轨制,即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二者不同之处在于,商标主管部门的认定是主动认定,而司法认定是(当事人主动)请求认定。

  在沿海省份,比如福建省,许多企业已充分意识到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优势,出现企业“排队”到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现象。专家分析说,工商部门实行的行政批量认定,涉及到总体名额限制以及各行业、地区的均衡问题;而且,一家企业从地区知名商标到省著名商标,再到中国驰名商标,即使申报一路顺风,至少得花两年时间,而且各种费用也不是小数目。

  与之相比,法院认定的时间和费用明显降低。地方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不仅在全国有效,而且按照我国目前签署的一些国际协定,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国际性的,也就是说,在中国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驰名商标可以在其他国家法院得以援用。记者 黄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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