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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建立对洗钱行为预防监控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8:27 法制日报

  洗钱一词的原意是把脏污的硬币清洗干净。法律意义上的洗钱,则是指将严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通过转换、转让、转移等方式,隐瞒和掩饰其来源和性质,成为表面合法的收益。

  针对我国洗钱问题日渐突出的情况,委员长会议向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提出议案,提请审议反洗钱法草案。这表明,我国将通过立法建立对洗

钱行为的预防监控制度。

  洗钱问题突出立法呼声强烈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受委员长会议委托,负责起草反洗钱法草案。预工委副主任冯淑萍今天在常委会上作反洗钱法草案说明时认为,近年来,随着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我国的洗钱问题日渐突出,不仅破坏金融秩序,而且危害到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由于缺乏对洗钱行为的预防监控措施,导致不能及早发现犯罪线索,影响了追查、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政府和社会各界关于加强反洗钱立法、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在经济全球化和资本流动国际化的背景下,洗钱活动日益具有跨国(境)特性,并由发达国家不断向发展中国家蔓延。国际社会越来越认识到,依靠一国力量难以遏制和打击跨国洗钱行为,必须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我国已经批准加入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均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制度。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一方面制定了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犯罪为核心的反洗钱刑事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初步建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为主体的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

  冯淑萍说,由于现行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完整,系统性、协调性差,法律级次和法律效力较低,适用范围较窄等问题,影响了反洗钱的力度和效果。因此,为有效预防监控洗钱活动,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既有利于加强国际合作,又适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法。

  旨在预防监控打击刑法负责

  据介绍,制定反洗钱法的宗旨是为了预防监控洗钱活动,而制裁、打击洗钱犯罪则由刑法作出规定。因此,草案规定的“反洗钱”仅限于对洗钱的预防监控。

  草案规定,实施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行为主体,既包括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也包括国务院各相关部门;预防监控的对象为“洗钱活动”,即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各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活动;预防监控的内容,既指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根据本法建立并实施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也包括国务院各部门进行的监督管理、调查和国际合作。

  另外,通过反洗钱机制发现并切断恐怖主义活动融资渠道,已成为各国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为了加强对恐怖主义的预防和打击,草案在附则规定,本法所规定的反洗钱措施,同时适用于预防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的活动。

  设立专门中心接收分析信息

  负责接收、分析和移送反洗钱相关信息的反洗钱信息中心,是反洗钱预防监控和刑事打击的桥梁,也是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机构。因此,草案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并对反洗钱信息中心的具体职责进行了规定。

  另外,为监控携带大额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出入境进行洗钱的行为,草案特别规定,海关应当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建立专项制度进行身份识别

  金融系统是洗钱活动的易发、高危领域。因此,实施预防监控洗钱的行为必须以金融机构为核心主体,通过金融机构监测并报告异常资金流动,发现并控制犯罪资金。但是,金融机构并不是洗钱的惟一渠道,随着金融监管制度的不断严格和完善,洗钱逐步向非金融机构渗透。因此,草案不仅规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是反洗钱义务主体,还规定房地产销售机构、从事贵金属和珠宝交易的机构、拍卖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特定非金融机构也应承担预防监控洗钱的义务。

  为了使各项反洗钱制度成为义务主体日常运营机制的一部分,并使各项职责落实到具体的机构和个人,草案规定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并进行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在犯罪所得进入交易领域之初,建立客户身份与资金、交易的对应关系,是日后辨别资金的真实性质和交易的真实目的,追查实际所有人和受益人的基础工作。草案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慎识别、核实和登记客户及其代理人、受益人的身份信息,并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为了给识别客户身份创造可行的条件,草案规定,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可以向公安、工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监测公职人员防止腐败行为

  为充分利用反洗钱机制反腐败,草案特别规定,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职人员重点进行身份识别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的监测。

  为了给反洗钱信息的分析、调查和侦查提供资料依据,草案规定,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根据我国刑事追诉时效的规定,并参考国际通行规则,草案规定,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交易信息自交易关系结束后都至少保存5年,涉及可疑交易的,至少保存20年。

  非法资金流动一般具有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等特点。因此,草案规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

  建立调查制度防止资金外逃

  洗钱行为主要依赖于资金的划拨、转移。随着支付结算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资金的划转和提取,无论是境内还是跨境,都非常便捷和迅速。尤其是跨境划转,一旦得逞,犯罪资金将难以被监控和追缴。为了有效解决紧急情况下犯罪资金转移、外逃等问题,草案规定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反洗钱调查,并可采取询问、查阅、复制、封存和临时冻结等措施。

  同时,为了避免权力滥用,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草案严格限定了部分调查措施的行使条件、主体、批准程序和期限:一是只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才能进行封存,对涉案账户资金有可能转移到境外的,才可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二是只有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才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且必须报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三是临时冻结以七日为限,冻结后七日内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如不移送的,应立即解除临时冻结措施。

  惩罚渎职行为实行“双罚制”

  为了惩罚渎职行为,草案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从事反洗钱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检查或采取临时冻结措施、泄露反洗钱信息、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为了惩罚不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行为,草案对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不履行各项反洗钱义务分别规定了轻重不同的法律责任。鉴于很多义务主体具有国有性质,只对单位处罚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因此,草案规定了“双罚制”,即对单位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为了使反洗钱调查能够顺利进行,草案对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不配合反洗钱调查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报北京4月25日讯

  相关案例

  成克杰洗钱案

  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因受贿罪被执行死刑,这是新中国历史上因经济犯罪被处以极刑的职位最高的领导干部。成克杰利用张静海等不法分子采用非常隐蔽的手法来清洗黑钱,其洗钱途径如下:成克杰将受贿所得4109万元交给香港商人张静海,张静海利用香港公司的名义,将款项转入成克杰以其情妇李平的名义在香港注册的一家空壳公司,该空壳公司通过做假账,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代价将资金洗白,并转入成克杰指定的银行账户。

  汪某投资企业洗钱案

  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审理并判决了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案情如下:长期在加拿大、香港及广东从事毒品贩卖活动的区某将毒资折合港币约600万元,由香港入关带回广州,汪某负责接应。区某将港币520万元(折合人民币550万元)作为投资购得广州某木业公司60%的股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财务。汪某出任公司董事长,每月领取5000元以上的工资,负责公司对外联络事宜,并收取区某赠送的一辆奔驰小汽车。区某通过该公司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再从该公司将资金转出使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2003年3月区某贩毒案告破,区某、汪某被依法逮捕。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汪某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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