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护照法草案中海员证作原则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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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8:27 法制日报 |
本报北京4月25日讯 记者吴坤 “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向交通部委托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这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护照法草案新修改稿增加的规定。 去年12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护照法草案。审议 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我国是航运大国,也是海员输出大国,有关国际公约对海员证在特定范围内具有证明国籍与身份的性质已有规定。建议在本法中对海员证作出原则规定,以方便海员出境执行劳务。法律委采纳了这一意见,在草案中增加了上述规定。关于护照的签发范围如何规定为妥,法律委经反复研究认为,考虑到我国至今已同58个国家签订了互免外交、公务签证的双边协议,其中22个国家还对我国发放的“因公普通护照”给予豁免签证的待遇,维持多年形成的现行做法,有利于我国的对外交往。草案将“因公普通护照”改为“公务普通护照”,作为“公务护照”的一个类别,对这个特殊问题,可以授权外交部作规定,本法不必列明;关于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的签发范围,鉴于情况还会变化,实际需要也较复杂,也以授权外交部作规定为宜。据此,新的草案规定,“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签发范围、签发办法以及公务护照的具体类别,由外交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