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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可发离婚证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8:27 法制日报

  《法制日报》4月19日第五版刊载了题为《建议法院出具离婚证明书》的读者来信,但笔者认为法院决不可发离婚证明。理由如下:

  一、离婚判决书是司法行为的产物,离婚证明书是行政行为的产物,虽然二者都有证明离婚事实的作用,但各有不同的代表意义。

  二、法院是司法机关,其职能就是进行司法活动。司法活动的成果只能以判决书、裁决书等法律规定的文书形式表现出来。发放结婚证和离婚证,是民政部门权益登记活动的具体形式,属于纯粹的行政登记行为。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是有严格限定的,不能互相代替。同时,法院对自己的判决书再附一个证明也是不科学的。

  因此,我建议,离婚判决书向离婚证书的转换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实现:即当事人持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书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取得离婚证。这只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不存在法律障碍。如果这样做,既可解决当事人顺利取得离婚证的问题,又不会发生多头发放离婚证的现象,防止职能交叉。

  甘肃省临夏州委政法委马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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