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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制度有缺举报人之忧难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8:27 法制日报

  51岁的姜焕文,身材瘦小,脸上有一层风吹的潮红,眼镜片后一双眼睛小得出奇,看上去就是一个很不起眼的半大老头。16年间,他举报了三千多个案子,举报奖金得了二十来万元。

  他有点多动,说起话来滔滔不绝,语速很快,嗓音略带尖涩,又有点沙哑。

  4月23日,在沈阳火车站前的一家快餐店里,姜焕文和记者唠起了他的举报经历。

  随身一条双截棍过了五六年

  本报记者 李郁

  十几年来,我举报的案件有三千多,奖金得了二十来万我是土生土长的沈阳人,家是苏家屯区那疙瘩的,就爱管个闲事儿。哪儿有个垃圾什么的,哪个小饭馆不干净啦,我就用相机拍下来,投到报社。

  报纸批评有时管事,有时不管事,我就转向主管部门举报。有一次我在城边上,看见一个做灶糖的,就是腊月廿三吃的那种粘糖,那地方埋汰得不像话。我打电话,防疫站真来人查了,这家小店当时就被封了。

  1999年,有一个生产保健品的企业做虚假广告,我就向市工商局举报。工商局查处完了,给我2000元奖金,我高兴坏了。

  2001年四五月间,我发现沈阳市好多公交车没有牌照。一打听,原来是公交公司欠车辆购置税没交,车管部门就不给发牌照。我走街串巷查,共查出16条线路700多辆公交车没牌照,就向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举报,结果公安部还真来人查了。

  我搞举报是分地域、分时间的。在农村,就举报假种子、假化肥,在城乡结合部就举报违法食品、假冒产品,在大的城镇就举报偷税逃税,当然也举报淫秽色情网站,举报贪官。我举报的贪官查处了不少,大约有二三十个吧。

  我的朋友很多,联系密切的就有七八十人。他们给我提供材料,我们共同核实后,由我出面举报,他们基本上不出面。我得了奖金要按内容的真实性、重要程度分给他们,因为人家也是出了力的。

  我的举报生涯应该从什么时候算起呢?就从1999年第一次得奖金那年算吧,至今已经六七年了。我举报得奖金最多一次拿了4万元,也有几百元的。这些年,我总共举报了三千多个案子,奖金得了二十来万元。

  随身带一条双截棍,五六年没敢在家住举报就可能招来报复,我从一开始就知道。鞍山国税局李文娟举报本单位的问题遭受打击报复,为啥整成这样呢?我寻思,一来她是有单位的人,国家干部;二来她也太单纯,不会保护自己。我一不是干部,二没单位,一个社会人,我连家里都不呆。我大约有五六年几乎没回家住过了,在外面租房,谁都不知道我住哪儿。

  我自己保护自己。我有假头套、假胡子,必要时就化化装。我有3部手机,其中1部卡上有8个电话号码。这是我向有关部门申请的,特殊照顾我。3个手机有1个号码是公开的,其余的是半公开或保密的。我另外俩手机卡都是在小商店买的,登记的不是真名。平时衣服口袋里装俩手机,第三个装在裤腿里,号码是预先设定的,预备紧急时候用。如果遭绑架了,偷偷地摁一下,朋友就知道了。我常常随身带一条双截棍,厚钢管做的,裤腿里有时还塞把刀。不过,这些东西我还从来没真正用过。

  每到一个新地方,我首先要把那里的地形搞清,把自己所处的位置搞准,要不,出事打“110”,说不清位置,警察没法救我。我住宿都住小招待所,登记从来不用真姓名,也不登身份证号。但身份证我时刻都随身带着,以防警察查验。

  住招待所睡觉前,我都要把门窗仔细关好,所有的锁头插销都上好,还要用椅子或桌子把门顶好。

  有外地人找我举报,或让我帮着举报,我要反复核对这人的身份,防止上圈套。约定接头会面地点,一般我先去,站在远处或高处,用望远镜查看有没有异常情况。有时还学电影里头,临时改换会面地点。到时就打电话说,会面地点改在哪儿哪儿,你赶快打车过来。我在远处看他有什么不正常的反应。如果有,我就中止会面,再进行考察,决定见不见面。

  在外地举报,如果去哪个机关面谈,我一般要找3个人同去。一个和我在一起,一个在旁边观察,另一个随时准备拍照,保留证据。

  我最担心的是领奖金。基层政府部门和企业熟得很,很多事情都是透明的,要特别防范。领奖金时也是两三个人,有瞭望观察的,有近距离保护的,还在旁边停一辆汽车或摩托车,不熄火,取出钱来,上车就走。

  平时走路我都留心观察,有看上去不地道的人靠近,我都要快走几步或转个弯,及早避开。

  一次我在广东东莞举报卫浴器具假冒台湾产品的事,那个工商局没有专门的谈话室,就在办公室谈。刚好那个假冒产品厂家的人也来办事,正好听到。我哪知道哇,出门不远,后面就跟了3个壮汉。恰好不远就是派出所,我和陪同的人赶紧走进去,假装很熟的样子和派出所的人打招呼。3个壮汉探头看了看,可能觉得没机会动手,就走了。

  我拟了个举报工作管理法,想寄给全国人大李文娟的案子出来后,我觉么着国家应该有保护举报人的法律,不然,谁敢举报呀。我知道,没有多少人愿意学我,是不?我结合自己的经历,拟了个举报工作管理法。9章、50条、700多字,已经改了5稿,改好后准备寄给全国人大。

  我觉得保护举报人当务之急是要规定不能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要有举报人接待制度、泄密追究制度,必要时应动用刑法,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的,泄密人应受到刑罚处置。

  对重大案件的举报人,还应该责成公安部门派专人保护或将举报人安置在秘密安全区,待危险期过去后,再恢复其正常生活。对特别重大的案件,如有必要还应该给举报人编制新的身份材料,帮助他全家迁至别的省市。

  还有就是接受举报的机关要给举报人出具受案凭据。现在大多数机关不给出具凭据,你跟他要,他说我记下你的举报了,我说过后你们不认了咋办?他说,我们咋会不认呢?其实真有不认的。

  有一个市的工商局借盖职工宿舍名义搞房屋开发,出售了10栋商品楼和商铺,还不缴税。我举报了,税务部门也去查了,结果后来说是他们检查中发现的,不是我举报的。收缴税款100多万元,按规定该给我10万元奖金,就不给。我追着要了多少次也不给。我手里没有举报受案凭证,举报时他们不给出具凭证。

  如果电话举报,有的部门接电话的人既不愿告诉你他的姓名,他们也没有编号。其实政府官员、国家公务员,为政府办事怎么就不能留个姓名呢?怕什么呀?

  另外,接到举报层层批转材料的做法也要改变。举报人的情况都写在材料上了,这么一来等于公开了。

  税务部门查偷逃欠税一般由基层单位执行。他们的习惯做法是,去哪个部门查,进门就说:“有人举报你们了啊,我们来查一下。”言外之意是我查你是不得已的。另外也有通风报信之嫌。于是被查单位就玩儿命地查是谁举报的。

  还有的企业是政府“重点保护单位”,工商税务一般不敢去查,只有接到举报才能查。

  这些单位成了特别单位,有保护伞,没人敢惹,举报后查处也很难。这是极不正常的。说明某些政府官员与这些企业有特殊利害关系。

  也有地方做得好的。比如大连市公安局接到举报后,就给你一个密码、一个编号,登记单一式两份,中间盖骑缝章。有奖金打到你的账户上,凭密码和编号到一家银行的所有储蓄所都能取,还不要举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现在很多人都信任我,找我举报的人老了去了。我挺自豪的。也有不少人怕我,看见我、听我说话就头疼,这我也高兴。

  他为何以举报为生

  采访手记

  “我已经举报好几天了,你们怎么不去查呢?刚才我去看了,还是5毛钱,原来是3毛的呀!”他拿着手机大声说。他告诉记者,这是在督促核查沈阳北站公共厕所提高收费的事。

  姜焕文说,举报后他还得督促有关部门。因为举报完了,有关部门常常不去查。“我给他们打电话,说‘你们要是不查,我就上检察院告你们,向上级部门反映’。有时说好多遍人家才去查。有的有了结果也不一定告诉我。”

  姜焕文是个奇人,以举报为职业,为防报复东躲西藏,还乐此不疲。和他本人交谈后发现,他背后的东西很丰厚。和记者交谈时,不时有电话找他,商量举报的事。

  记者接触过不少举报人,这些人大多是事情逼到眼前,严重危害自己利益时才举报。而很多举报者是老人、无工作者,年轻一点的或有单位的人,一般不敢。

  姜焕文以举报为职业,靠举报得奖金而生活和工作,而且生活和工作还蛮过得去,看来现实中需要举报来匡正的事情还是不少,而举报线索也并不难寻找。

  李郁

  立法消除举报人后顾之忧

  深度点击

  看看姜焕文在预防报复方面花的心思和采取的措施,可见他心里多么的没底。

  由于各种原因,敢于举报或是敢于作证的人,在我们这个社会中是极少数。据统计,我国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不足5%,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不足3%,从中可以见其一斑。

  现行关于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的法律空白,使得举报人的要求在法律上找不到适当的依据,也使他们有可能身陷危境,并让更多潜在的举报人就此却步。一些接受举报的单位中,某些工作人员的态度,也让举报人寒心。

  实际上,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都曾颁发文件对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进行规定,在不同程度上为他们提供了保护。但是,这些零散的规定,尚不足以构建一个完善的举报人、证人保护制度体系。什么样的举报人和证人在什么情况下应该保护?应该采取何种方式保护?哪些机构应该承担保护之责?如果失职或推诿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这些问题,现行法律都没有清晰的答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认为,对于为犯罪侦查提供线索、没有成为证人的举报人,也应该纳入证人保护的范围。

  公民不仅有举报、作证的义务,也要强调对其权利的保障。有必要立法成立专门的部门来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尤其从经费上、人力上进行保障。

  他建议,立法应该明确举报人事前保护,做好预防措施;立法还应该对保护举报人的程序作出规定,明确对受到确实可能发生危险如接到威胁电话等的举报人,启动证人、举报人保护程序;对于审判之后的证人保护可以有证人保护的计划,如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证人可以有保镖,在法庭上对证人陈述事实的提问不能导致其身份泄露,审判之后政府可以重新安置证人生活;建议在修改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人保护、举报人保护作出可操作性强的具体规定。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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