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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第三次审议我国将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8:56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北京4月25日讯(记者王新友)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今天第三次审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草案规定,我国将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以下五种农产品不得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研究,将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安全质量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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