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万元货物托运后失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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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9:02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金陵晚报报道】 玄武湖货运大市场里,王成明开了自己的公司——志尊货运部,专门为货车司机介绍业务,从中收取提成。 2003年初开始,河北某蓄电池公司南京分公司与王成明合作几个月,从来没有发生过差错。 2003年8月,蓄电池公司再次打电话给王成明,称有一批货物要运到安徽。王成明很快找到了一辆返回安徽的皖K92384货车,并同司机张林签订了一份货物托运协议书。 合同签完后,王成明带着张林来到蓄电池公司提货,并带去了这份协议书。蓄电池公司按照惯例在协议的货主栏签了名。当日,价值11万余元的蓄电池被交到了货车司机手上。 但是直到8月29日,安徽方面表示没有收到货物,而司机张林再也联系不上。王成明赶紧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林带着那车货物人间蒸发,而他当初提供的身份证等证件均为伪造。蓄电池公司转而向王成明追赔损失,并将王成明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成明并非只起到居间介绍作用,蓄电池公司是基于对他的信任才将货物交给他带来的驾驶员承运。因此,法院判决由王成明赔偿蓄电池公司全部损失。 王成明不服提出上诉,南京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蓄电池公司与货车司机建立了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现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应由驾驶员张林承担赔偿货物损失的责任。二审法院撤销了原判决,驳回了蓄电池公司诉讼请求。 蓄电池公司收到法院判决后,来到了玄武检察院民事行政监督科申诉。承办检察官认为,王成明货运部的经营范围为货运配载,货运配载是指货物运输的中介服务,不含直接运输,不应对货物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检方认为南京市中院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遂终止审查此案。(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梁建恕朱家明沐岚 (编辑豆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