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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修正案(草案)”昨天审议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可罚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9:15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 高玲)虽然只是两处数字上小小的改动,可是小小的改动却蕴含着行政处罚大大的变化……今后,如果企业或个人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将最高可罚10万元,这意味着本市行政执法的力度将大大加强,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将大大增加。

  昨天召开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修正案(草案)》。

  记者获悉,上海现行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实行了10年,规定对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而此次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将两者做了合并,修改为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按照确定数额设定罚款的,设定的罚款额不得超过10万元;按照违法所得的倍数设定罚款的,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

  “千万不要忽略了仅有的两处修改,也不要轻视数字上的变动。”有关人士再三强调,“在涉及公共安全、环境安全、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政府行政管理的重要领域,有些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需要较为严厉的处罚手段予以预防和惩戒。”“10万罚款限额,在全国是比较高的。考虑到授权罚款限额在未来一段时期的适用,将罚款限额提高到10万元,是必要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国明透露。

  政府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还有一个数字变动,就是按照违法所得的倍数设定罚款的,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三倍,这个数字引起了争议。

  为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依据《行政处罚法》即给予政府规章一定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又控制行政处罚设定权的精神,建议修正案(草案)不对有关按照违法所得的倍数设定罚款额的做法作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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