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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学交规”不能作为处罚方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9:15 上海青年报

  □李坚近日,郑州街头一名交通违章司机在女警监督下学习交通法规。郑州交警正在开展一项让在校小学生课余时间上街执勤的活动,让违章司机同小学生一起学习交通法规。

  司机违犯交通法规,理应受到处罚。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无论是司机还是行人,凡轻微触犯交通法规的,只规定要对其进行罚款处理,而没有规定可以采用责令他们在被监督的情况下学习交通法规的办法,对他们施以处罚。我国行政处罚法中设定的处罚种

类中,也没有通过强制违法者学习某项法规的方式对其惩罚的设定。因此,司机违犯交通法规被罚在警察监督下学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在法制社会中,无论是刑事处罚的具体方式,还是行政处罚的具体方式,都必须依法设定,法律没有设定的处罚方式,是不能采用的,否则就是对公民权益的侵犯。

  警察在执法时,行使的国家赋予的公共权力,权力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国家暴力,本身具有强制性和扩张性,而公民享有的权利,则是法律设定的一种基本权能,本身不具有强制性,并且相对于权力是极其弱小的。权力可以通过直接实施于管理对象而得以实观,而公民权利则需借助于权力的中介才能实现,为此,为了保护公民权利不轻易地受到公权力的干扰与侵害,公权力无法律依据不可为,公民无法律限制皆可为,便已成为法制社会的一项行为准则,就此而言,由于法律没有设定学习交通法规是对违犯交通规则者的处罚方式,那么这种方式就不能采用。

  其实,最近郑州市为了治理城市交通,不仅采用了责令轻微违犯交通法规者要“学交规”40分钟这种处罚方式,还采用了对一些违犯交通规则者罚其“举小红旗维护交通秩序50分钟”的措施。而这两项的处罚方式的依据,是由郑州市文明办、市公安交巡警支队联合起草的《郑州市行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尽管郑州市这个“征求意见稿”中,设定的责令违犯交通法规者“学交规”或“举小红旗”的时间并不很长,但只要是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了限制,时间再短,也是限制,就必须合法。“人身自由”是公民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我国在法律中对人身自由的保护也是有规范的。但必须承认,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执法机构漠视公民人身自由的事例屡见不鲜。而公民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一般自身也有轻微违法行为,为了不给自己招来更大的麻烦,往往会忍气吞声,不去通过合法手段保护自己基本的权益。尤其是这种短时间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往往更有害,因为这种限制一般不会给被处罚者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文书作为证据,即使被冤枉了,被处罚者也无从事后寻求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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