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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行告范志毅欠720余万不还》追踪范志毅输了官司还款72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9:15 上海青年报

  昔日的国足大佬范志毅被控欠贷740万元,“购买”了上海市川沙镇九龙锦江大酒店四楼物业。(本报2005年9月22日、2006年1月10日曾予以报道)昨天上午,市二中院对这起交通银行市南支行诉范志毅、李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范志毅夫妻俩向交行归偿本金和逾期利息共计人民币720余万元。

  (记者 陈轶珺)

  案件经过:帮朋友忙惹上巨债

  2004年1月,范志毅以借款人名义向交行申请数额为740万元的个人商铺贷款,用于向经销商上海天悦置业有限公司购买川黄路222号四层建筑面积1500多平方米商铺。双方约定以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贷款,贷款期限十年。当月18日,范志毅与妻子李蒨又以抵押人身份与交行签订《个人借款抵押合同》,将川黄路商铺向银行作抵押,作为740万元借款的抵押担保。在履行还款义务的过程中,范志毅陆续向交行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近60万元,此后便开始不再如期履约。银行在经多次催讨无果后向市二中院递交诉状。

  庭审焦点:向银行借款是否受委托

  法庭上,原告先后出示与范志毅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抵押合同以及借款凭证、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等证据,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对此范志毅的代理律师辩称:范志毅是受天悦公司委托才向银行借款并在空白合同上签名的,并非真正的借款当事人。范本人也从未收到过银行放款,亦未向银行还款。

  法院判决:范志毅应履约还款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范志毅辩称“自己并非借款当事人”的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交行与范志毅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范志毅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的行为构成违约。鉴于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交行有权宣布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要求被告范志毅立即偿还所有本金并支付利息,此行为并无不当,范志毅理应承担清偿720万元债务的民事责任。

  若范志毅到期未履行,则交行有权将涉案的川黄路商铺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范志毅所有,不足部分由范志毅清偿。

  ■案后采访

  范志毅的律师:房产价值已大于720万

  昨天范志毅并没有到庭,只派了律师前往听取判决。对于该案的判决,范志毅的代表律师张震方仍坚持,“范志毅本身并不想买房,740万元贷款是范志毅的朋友所为,他只是借了一个名人的身份帮朋友的忙而已。”

  但就这个一审判决,是否会提出上诉,张律师表示:“这个还需跟范志毅商量后再做决定。仅从判决结果看,范志毅经济上并不会遭遇损失。因为这套房产如按市价拍卖,价值将远超720万元的欠款。”

  交行代理律师:范志毅信用不受影响

  “我们也相信在此案件中范志毅肯定和天悦公司有纠纷,但这些纠纷不是在此案件中解决。”交通银行的代理律师庭后表示,“如果范志毅和天悦公司有明确的委托关系,那么交行肯定会一起起诉天悦公司。”

  但就范志毅成被告,是否对他的个人信誉带来影响。交行的律师表示:“范志毅作为一个名人,他的经济活动应该特别多,其中不免会有一点纠纷。在这个案件中,范志毅虽然是被告,但是他也表明了自己为何不还钱的理由,认为这笔钱不该他还。

  因此他认为,该案不会对他的个人信誉产生影响。”但就记者问及交行今后会否继续放贷给范志毅的问题,律师表示,她不能代表交行回答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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