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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就小城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征求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9:30 兰州晨报

  我省就小城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征求意见

  新建工程每平方米20元

  本报讯(记者梁峡林实习生唐克军)从4月25日起,省物价局等单位起草的《关于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在省政府法制网上公布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通知》提出,为利用收费政策支持小城镇建设,我省将在已制定的省会城市、地级市、县级市、县城牗城关镇牘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控制性收费标准外,对其他建制镇的新建、扩建等建筑工程,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收取配套费。另外,农民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自用房不得收费。

  按建筑面积计收配套费

  《通知》指出,建制镇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须报市州人民政府同意,由建设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收取,收费前须向县以上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收费标准在每平方米20元内由市州物价、财政部门审批,报省物价、财政、建设部门备案。收费范围为建制镇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按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面积计收。

  农民建自用房不得收费

  《通知》规定,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市、县、区财政专户,支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镇政府的计划安排,分项目使用,并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收费资金用于供水、排水、供热、道路等项目的比例,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得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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