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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鉴定胎儿性别 代表激辩是否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9:31 南方新闻网

  违规鉴定胎儿性别代表激辩是否犯罪

  人大未对草案相关规定作出修改,以待进一步论证

  其他法案审议

  据新华社电是否应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定为犯罪,各方争论激烈。为慎重起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对原草案中有关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属犯罪行为的规定,没有作出修改,以待进一步研究论证。

  去年首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曾规定,违规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则认为,选择胎儿性别主要是因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但这种观念无法通过刑法手段解决,而且在调查取证上很困难。

  一些专家认为,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孕妇对胎儿的性别有知情权,尽管我国不提倡,但将鉴别胎儿性别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也是弊大于利。也有专家强调,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导致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因果关系很难认定,容易出现处罚不公。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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