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谎报安全事故最高获刑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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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9:38 东方网-劳动报 |
刑法修正案草案增加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处罚规定 本报讯据新华社北京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的刑法 修正案(六)草案,增加了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处罚的有关规定。 根据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 情况,贻误事故抢救,造成事故灾害扩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25日就刑法修正案(六) 草案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说明时表示,有些全国 人大代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一些地方提出,目前刑法对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犯罪作的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惩治重大安全事故 犯罪的需要,建议作适当补充修改:一是刑法对“企事业单位”的人 员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作了规定,但从实际发生的 案件看,这类责任人员的情况比较复杂,并不都是企事业单位人员, 建议对这些规定的犯罪主体进行研究修改;同时,对一些造成重大安 全事故情节特别恶劣的行为,应当加重处罚。二是对举办大型群众性 活动,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也 应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目前草案的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 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的 最高刑由原刑法中规定的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 草案还规定,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而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