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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十大知识产权案警示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9:48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核心提示

  今天是第六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公布了近年来审理的10件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既有“中国赔偿数额之最”的裴国良侵犯商业秘密案,也有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西安仿古入城仪式引发侵权诉讼案”,个个都具有典型意义。这对我们每个人、每个企事业单位,都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秦晋公司技术投资入股案

  陕西华祥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煤化所)订立了合作推广灰熔聚流化床粉煤气化技术协议书。双方与三个自然人共同组建了陕西秦晋煤气化工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晋公司)。煤化所以其所享有的“灰熔聚流化床粉煤气化过程及装置专利技术折价投资入股。之后秦晋公司将煤化所投资入股的专利技术许可第三方使用。

  2003年,煤化所以秦晋公司未经其同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构成专利侵权为由诉至天津中院。而秦晋公司则以专利权投资纠纷将煤化所诉至西安中院,请求煤化所变更专利权为秦晋公司。为此展开了一场在我国化工行业引起广泛关注的技术投资系所有权投资还是使用权投资纠纷。

  该案将技术入股与公司注册资本紧密联系在一起,加之两地法院在审理中分别做出截然不同的判决,更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西安中院最终判决煤化所以专利技术投资入股的系专利所有权,而非使用权。一审宣判后,煤化所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判决维持原判。

  意义该案作为典型的技术投资入股案件,说明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形下,以技术投资入股应系所有权投资。本案的处理对技术成果转化成生产力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

  歌厅播放MTV侵犯著作权案

  1992年至1995年,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投资拍摄了《晚秋》《涛声依旧》等MTV。并于1996年出版了名称为《晚秋•毛宁》的两碟装VCD,收录了包括前述歌曲在内的共计25首MTV。之后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发现我市真爱、夏绿地、好乐迪、金碧辉煌等数十家歌厅未经其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公开放映。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以侵犯其放映权为由诉至法院。

  市中院受理该案后认为,争讼之MTV凝聚了创造者创造性劳动,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依法享有著作权。歌厅的播映行为构成侵权,并判决真爱、夏绿地等歌厅停止侵权,酌情确定损失赔偿额为每首歌1000元。

  意义该案由于全国各地法院均有类似案件的审理,因此此案在法界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加之各地赔偿数额差距较大,最终引发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制定。

  “西北”眼镜行商标侵权案

  作为西北地区眼镜行业领军的西安西北眼镜行,在眼镜行业拥有“西北”注册商标,其认为被告户县老西北眼镜行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其商标及名称,给其造成一定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户县老西北眼镜行在其牌匾、销售凭证、配镜处方、订单、眼镜盒等处均合理地使用了企业名称,亦未将字号突出醒目地使用,因此,其使用“西北”字号不构成商标侵权。同时法院指出,西北眼镜行在一定区域内虽享有知名度,但因我国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实行的是分地区、按行业进行审核,地区不同或行为不同的企业,目前可以使用相同字号,加之双方经营场所、渠道有所区别,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意义在发生权利冲突案件时,法律保护的是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告诫人们,企业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不得滥用诉权。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脚踩两只船”违反竞业禁止案

  竞业禁止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已不是新鲜事,但作为一种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市中院受理的武江武大加固实业有限公司与余斌、陕西银河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竞业禁止纠纷,属市中院审理的第一起竞业禁止纠纷案件。

  原告起诉认为,余斌作为其公司西安代表处主任,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对竞业禁止等条款做了约定,余斌在任职期间,与他人合资在西安成立了和原告从事相同业务的银河公司,利用原告的客户资源进行非法营利,余斌的行为违反了竞业禁止的约定,属不正当竞争,并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斌违反了双方规定的竞业禁止条款,构成不正当竞争。余斌、银河公司应赔偿原告的损失。

  意义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为市场经济提供公平交易,提醒人们违反竞业禁止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涉外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

  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并不多见。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在陕西揭开了涉外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序幕。

  住友会社诉称,原告发现陕西康泰农资有限公司销售、由山东迈英德化学有限公司加工的“灭扫利20%”乳油,掺杂了原告不允许的、非原告生产的其他原药,故向西安市质监局举报,康泰公司销售的产品系假冒住友原药加工的产品。被告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复议决定撤销西安市质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停止销售产品,没收产品及罚款),忽视了涉嫌产品使用的是原告住友商标、原药名称和厂商名称,将性能合格与农药真伪混为一谈,认为复议决定侵害了原告商标权、商业信誉和市场销售份额。请求撤销(陕)质技监复决字(2003)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院审理认为,对涉嫌产品的检验应以国家标准及住友会社与迈德公司签订的合同为依据,检验报告得出的实测数据,没有排除涉嫌产品含有住友会社生产的原药,亦无证据证明康泰公司有掺杂、掺假行为,其行政复议决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意义此案作为市中院近年来审结的惟一涉及商标权、商业信誉行政案件,虽最终未被认定,但产生的影响非同一般,它对涉外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奠定了基础。

  裴国良侵犯商业秘密案

  被告裴国良原系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高工,其利用工作期间,将西重所2000年为凌源钢铁公司设计的“凌钢二号150×750毫米板坯连铸机”的主体设备图纸拷贝到自己的电脑中。2002年8月被告应聘到中冶连铸公司担任副总工,同年9月28日及10月,中冶连铸公司分别与四川、山东两家公司签订了板坯连铸机合同。随后西重所发现自家的图纸被中冶连铸公司盗用,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西重所诉称,该所掌握着板坯连铸机设计方面的大量技术秘密,被告中冶公司使用了原告的设计图纸,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裴国良利用工作便利盗窃单位商业秘密,允许他人使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单位中冶连铸公司大量使用该商业秘密,与他人签订合同,应向西重所赔偿损失,并判决裴国良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裴国良及中冶连铸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西重所1782万元。

  意义此案一审宣判后,在全国引起广泛反映。这不仅是市中院审理的第一起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同时也是至今为止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民事赔偿数额最高的一起案件。

  “西安仿古入城式”著作权案

  “西安仿古入城仪式”作为中国旅游项目的知名品牌之一,曾接待过许多国家元首和国内外宾客。

  该案原告郭清安认为,从1985年起,其利用工作之余历时10余年创作了“仿古入城仪式”,该作品分为音乐和剧本两部分;被告西安永宁迎宾礼仪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环城建设旅游开发总公司演出该作品,未向其支付报酬,侵犯了其著作权。

  法院审理认为,“仿古入城仪式”作为一项大型演出活动,它是西安市人民政府利用西安特有的古城墙这个特定自然环境,由政府组织部署,并投入资金、人员而创意策划的一个旅游项目,包括了文字、音乐、美术、舞蹈等不同形式的内容。郭清安是受单位指派参与的工作,该作品的所有权属于法人单位。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意义“仿古入城仪式”系在世界范围内较有影响的传统项目,因此在审判阶段,受到了新闻媒体的关注,也成为百姓谈论的热点话题。案件宣判后,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长安区电视台台标著作权案

  原告肖乾民称,被告长安区广播电视台在电视中公开发布征集长安电视台台标的启事,原告用“长安”汉语拼音编写的旋转变形和汉字“长安”二字,创作了台标。后被告经审查,评审确定了原告的作品,并开始使用。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修改原告的作品已构成侵权,请求被告停止使用原告设计的台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应征投稿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本案被告在新闻节目播出的征集台标的广告属于要约,肖乾民的投稿行为,应属承诺,二者之间形成了委托创作合同的关系。之后被告将原告的作品经修改后采用,并向其颁发了荣誉证书和奖金;因双方对作品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法院认定著作权归属于原告,由于双方亦未约定使用作品的范围,被告可以在委托创作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意义征集台标属于合同范围,应征行为本身就说明其同意使用,至于修改作品只要属于合理范围,均不构成侵权,同时亦向作者提示,不能盲目行使诉权。

  “虎头牌”手电筒商标侵权案

  广州电筒工业公司起诉称,其作为“虎头牌”商标的所有权人,被告陕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宁波北仓海关申报出口标有“虎头牌”商标的手电筒。

  之后,北仓海关对被告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陕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货物上标注的“虎头牌”商标为假冒原告注册商标。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因此引发的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陕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委托报关出口假冒注册商标,已构成侵权,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并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

  意义商标一经注册,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无论是否出口,均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民间剪纸作品使用侵权案

  曹宏霞作为榆林地区著名剪纸艺人,其剪纸作品深受人们喜爱。曹宏霞在榆林市天惠集团购物商场发现,自己的剪纸作品被用于宣传《榆林陕北民歌》珍藏版和陕西人民广播电台的音乐广播FM98.8,该套民歌的包装盒、手提袋、歌本内、封面、插页上均有原告的剪纸作品。曹宏霞认为,陕西音像出版社出版、陕西人民广播电台策划制作的这套民歌所使用的剪纸作品,侵犯了其民间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陕西音像出版社认为,争讼之作品是由陕西人民广播电台授权出版,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陕西人民广播电台则认为,争讼之民歌专辑所使用的剪纸作品是由他人提供,系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使用的剪纸作品系原告创作,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亦构成侵权。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协商一致并以调解方式结案。

  意义民间艺术作品属于传统作品,任何未经其原创作者许可,未尽注意义务而进行使用,均有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提醒人们使用作品时应对著作权的来源进行审查,确保使用行为的合法性。记者张小乙实习生雷卫东颜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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