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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七岁童状告区教委,呼唤教育人文关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12:00 光明网
于景宁

  原就读学校向新小学被区教委撤销,7岁的小学生宁宁(化名)只能到更远的小学上学。为此,宁宁将崇文区教委告上法庭,要求恢复以前的老校。昨天记者获悉,崇文法院一审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了宁宁的请求。(见4月9日新华社全球新闻网)

  宁宁的诉讼请求虽然在一审时被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予以驳回,但一个小学生为争取和维护本该属于自己“就近入学的权利而

与教委对簿公堂”的事件本身,却让我们听到了对教育人文关怀的呼唤。

  小学生就近入学的政策,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只有“就近”,才能保证义务教育的“平等”,才能避免小学生的奔波之苦,才能减少上学路上可能遇到的不安全因素,才能节省更多的时间用以娱乐和休息。所以,“就近”看起来只是个距离问题,但实际上体现的是一种人文关怀。崇文区教委取消了宁宁原来就读的小学,而安排学生到更远的学校读书,则违背了教育部门自己制定的就近入学的原则,剥夺了学生就近入学的权利,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诚然,宁宁就读的学校,一年级只有16个学生,二年级只有22个学生,从教育成本的角度考虑,也许撤消此校更为划算,但这并不能成为剥夺学生就近入学权利的理由,因为学生和教育投入相比,学生是教育的主体,学生是学校的根本,学生的利益高于一切。笔者在境外考察时,既参观过规模宏大的学府,也造访过形制很小的“迷你型”小学,问其当地政府为何要投资建立如此小形制的学校,得到的回答是,主要是为上学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孩子服务的。所以笔者认为,宁宁就读的学校因为生员不足而被撤消,有关部门缺少的恰恰就是这种人文关怀。

  如果说撤消学校确实是迫不得已的话,那么,在对“动迁”的学生的安排上就应该考虑如何多给一些人文关怀,从报道中看,宁宁的家长要求到相对较近的光明路小学,可是教委却以该校“招生压力大”为由,硬要学生去离家更远的体育馆路小学,在“霸王动迁令”面前小学生的合法权益已不名一文。学生是教委撤消学校之举的直接受损者,作为决策者理应尽量减少因为自己单方的行政行为而给学生带来的负担和不便,既然光明路小学离撤消的学校路途较近,又为家长所愿,那就应该本着“就近入学”的原则,在该校积极挖潜,或扩建,或改造,以增加接受新生就读的空间,也可采用合并教师办公室以及校长、书记不单独占用办公室等权宜之计腾出空间,安排新生就学。可是现在什么法子也不想,一点体谅也没有,只是一句冷冰冰的“招生压力大”,就把一心仍想“就近入学”的学生都拒之门外,这哪里还有一点人文关怀呢?

  2002年修订的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对小学的“设置规定”之一为:“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这虽然是对新的城市居住区中小学的设置规定,但是它起码为“就近入学”的“近”提供了一个参数,崇文区教委在法庭上有一种理论,就是“就近只能是相对意义上的就近,‘绝对就近’是不现实的”,我想如果真要想对小学生给点人文关怀的话,在安排上就会千方百计让学生尽可能地“就近”而不是避“近”趋“远”。曾闻内蒙古杜蒙县有分布在60个村屯的1594名小学生上学半径超过2公里,该县在无力缩短上学半径的情况下,专门为这些学生开辟了一条“爱心专线”,免费送学生上学。我想崇文区教委如果有这份人文关怀的话,何患学生安排不好,何至于被自己的小学生告上公堂呢?

  七岁童状告区教委一案也许最终在法律上也不能胜诉,但是它对教育上人文关怀的呼唤、渴望与追求,却永远不会“败诉”!它必将唤起更多的人对教育人文关怀的进一步关注。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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