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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刘德华仿柯受良算否侵权(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12:16 信息时报

  

仿刘德华仿柯受良算否侵权(图)

  梅艳芳的模仿者张丽。专业人士指出,当前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一般看实施行为人有没有过错,该行为有没有产生后果。

  

仿刘德华仿柯受良算否侵权(图)

  柯受良的模仿者赵雨浓。时报记者郭柯堂摄

  时报讯(记者成小珍通讯员蒋智雯)信息时报昨日报道了广州魔立方国际商旅剧院继“时空魅影”后将推出第二档节目———“我和巨星有个约会”这一消息,有市民提出,“模仿秀”是否涉嫌侵犯明星权利。

  记者昨日就此采访了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市版权局)版权处有关人士,他表示,目前法律上没有规定“模仿秀是否侵权”。要评说一模仿者是否侵权,有一个首要界定的标准,即须由权利人(被模仿者)先提出模仿者有侵权行为,然后才能根据实际情况去评判。

  “模仿秀”将长期上演

  据了解,“我和巨星有个约会”计划长期上演,每晚演出一场,每周轮换不同的“巨星”,票价初定为98元。据悉,将“模仿秀”拉上舞台,目的是让电视娱乐节目走出屏幕,走进普通市民的生活,市民还可以与“明星脸”同台竞技,体验参与的快乐。

  “刘德华”的模仿者赵嘉伟是北京电影学院的科班出身,他曾在2005年“梅艳芳菲”刘德华扮演者模仿赛中获一等奖,声线一流,歌技了得。而与赵嘉伟同唱《笨小孩》的“小黑哥”赵雨浓简直就是“小黑哥”再生,今年41岁的赵雨浓是南京人,他参加了福建东南台的超级明星脸节目,模仿小黑获得第一名。赵雨浓告诉记者,他和小黑有着同样的爱好———飞车,并计划于明年完成“小黑哥”未了的心愿———飞越长江,将善款捐给希望工程。

  法律未明确规定是否侵权

  记者从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市版权局)有关部门了解到,“模仿秀”是否合法、是否侵权,目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

  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市版权局)版权处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权利人(如明星)对自己的表演享有权利,别人使用自己的表演必须得到许可。而当前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一般看实施行为人有没有过错,该行为有没有产生后果。“模仿秀”如果对观众产生误导,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如果模仿者明示为“模仿秀”,对被模仿者的形象没有贬损、歪曲,便不能认为是侵权。

  有关人士称,“模仿秀”中被模仿者有三种情况:一、著作权人兼表演者:作品由被模仿者创作并表演,被模仿者享有著作权和表演者权利;二、演绎著作权兼表演者:作品由他人创作,但由被模仿者演绎并表演,他人享有著作权,被模仿者享有演绎作品权利和表演者权利;三、单纯的表演者:被模仿者享有表演者权利。这三种情况便意味着有三种不同的界定标准,即被模仿者的表演本身是不是一种综合性的立面作品,从而模仿者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模仿秀”是否在观众潜意识中造成被模仿者与模仿者的混淆,从而产生对被模仿者名誉的损害?这涉及模仿者是否构成对被模仿者的表演权利的侵犯;模仿者是否利用了被模仿者的声誉“搭便车”,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市民对此有赞有弹

  有市民认为,有些模仿者打着真明星的招牌,在商演中抛头露面,而且在演出广告将“模仿秀”演员的名字写得很小,却突出渲染“某某真明星”倾情献演,误导了许多不明真相的观众。还有些“模仿秀”演员除了长相上有几分相似外,其演出水平低劣,极大地损害了真明星的形象。从这些角度来看,被模仿者的明星形象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模仿就是一种使用,应该支付报酬。

  还有市民则认为,“模仿秀”成为商业行为,也有它的特殊性,模仿者不仅要求外貌、体态相似,他们对被模仿者的神态、举动、表演也做了悉心研究。这是凭借特长获取报酬的一种方式,也包含了艰苦劳动,不应一味认定为侵权。

  ■相关链接

  《著作权法》第35条第2款: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36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四)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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