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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欺诈内容的合同可撤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12:30 生活报

  本报记者 李健

  哈市市民黄先生日前与一饭店老板协商,以2万元兑下该老板的饭店,当时老板没有告诉黄先生饭店所在地将要动迁,后来不久,所兑下的饭店被动迁,使黄先生遭受重大损失。黄先生想知道可以要求老板赔偿吗?

  答:《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黄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要求撤销该转让行为。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各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但应当注意的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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