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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民间借贷调查(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10:07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个人民间借贷调查(图)

  在可预期的未来,民间借贷将和传统国家金融机构同台竞争。

  文/记者王丽图/记者尚洪涛

  在我市广大小城镇和农村地区,一种完全由民间形成的借贷网正在形成和发展。错综复杂的矛盾和利益纠葛中,有着不好名声的民间借贷到底如何界定,作为全国率先开展民间资本放贷试点的四个省份之一的我省,试点本身的意义又是什么,目前进展如何……带着种种疑问,记者进行了采访。

  60多岁的卜老师夫妇最近有点烦。老两口前些年从我市某知名中学退休,除去辛苦大半辈子攒下的钱,国外工作的闺女又大把往回寄孝顺钱。按理说,钱多了是好事,但这老两口却为这些钱怎么能多生“仔”闹起了别扭。卜老师想着搞集资,从企业那儿拿分红;卜老师的爱人就天天在他耳朵边叨叨“报纸上都说了,现在面对老年人的集资多半有猫腻”,她寻思着把钱放在银行安安稳稳拿点利息,却拗不过老伴“那点利息划不来”的固执。后来,老两口听说个人也能放贷,就带点小利息把余钱借给了亲友。

  “借给亲友,不怕他不还,还有比银行高些的利息。我寻思着挺划算,通过咨询相关的法律和公证手续,就做起了小额的个人民间借贷。”面对记者的采访,卜老师小心地透露着自己的秘密。

  据了解,近年来,本地像卜老师这种私人之间进行借贷的人数正在增多。和只有银行等国家金融机构才能办理借贷业务的传统观念相比,带着“放高利贷”不好名声的民间借贷却在“地下”“半地下”的隐蔽状态中,呈现出不可忽视的发展态势。合法与非法、收益与风险、深藏“地下”和浮出“水面”,探究种种矛盾和纠缠的利益关系,记者走访我市相关权威部门和专业人士,掀起个人民间贷款的神秘面纱。

  年息最高达24%

  和卜老师类似,长安区的杨师傅自己开有饭馆,家里又有5层的房子出租,在强大的资金支持下,他已经在这个行当有了5年的从业史。他告诉记者,因时常帮助亲戚朋友缓解紧迫的经济压力,而被戏称作“银行家”。2001年春天,杨师傅第一次收取了妹妹借钱的利息。他说,当时妹妹因为做生意找他借了3万块钱去浙江进货,一个月后还钱时留下了100元,说“在南方亲戚借钱都要给利息,我占用你钱了,给你付些占用费”。就这样,杨师傅在亲友圈中开始了“金融活动”。不过,杨师傅一再强调,自己借钱给亲友并不单纯是为了赚钱,“谁家孩子上大学、谁家老人病了住院,需要数目比较大的资金时,我就拿出来些,利息和银行差不多”。

  荣先生从事建筑行业,春节刚过那段时间,郭杜大学城3个高校工地的同时开工让平时资金颇为殷实的他焦虑起来,“钱都给工人发工资了,开工进料需要十多万元,上哪儿找钱去?”几番周折,通过亲戚他借到了15万元资金,解决了燃眉之急。“签字画押,月息一分,借期一年,咱不会因为是亲戚就不给利息,占用人家的资金就该给占用费么!”当记者向他了解情况时,豪爽的他朗声说道。他告诉记者,拿到15万元借款时,按照民间约定俗成的规矩,他先从中扣除18000元的年利息付给亲戚,并将贷款数额、借贷时间和有无支付年息等细节写在纸面上,双方签字盖章,经第三方证人签字证明后就可以正式生效。他透露,这种靠亲友乡邻关系借钱的方式有很大的伸缩度,“有没有关系很铁的人做中间人,是影响利息高低的关键因素之一”。

  据杨师傅等业内人士介绍,借钱的人主要是做生意的中小企业主,由于资金周转需要,他们一般都是“有钱就要,利息好商量”。显然,在经济学领域有着“体外资金”专业称谓的民间借贷为面临融资艰难的小企业主们提供了一线生机。同时,据记者了解的情况,这种建立在个人信誉基础之上的民间借贷最早发源于浙江温台地区,从2004年起我国实行经济宏观调控以来的这段时间,民间借贷从南向北,已经呈现了席卷大江南北、长城内外之势。

  杨师傅还告诉记者,本地民间借贷年利率一般是12%,最高时可达到24%多,大约为银行利率的4倍左右,且主要集中在农村地区。

  民间借贷市场何在?

  采访中记者发现,卜老师“银行利息低,不划算”的一席话颇能代表宁愿冒着风险带利息把余钱借出的民间借贷借方。

  李方是我市未央区人,由于市政建设占地补偿,他家一下有了十多万元的资金。“存在银行里,利息只有1厘、2厘,贷给别人就能有差不多1分的利息,几万块钱下来差别可就大了。”他直言不讳地说道。

  那么,在本该作为金融单位承担的资金借贷的角色同时,为何民间借贷在隐蔽中有了很大作为呢?记者就此问题在民间借贷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进行了调查。

  程先生是我市蓝田某地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长期的基层工作让他对此有着相当深刻的认识。以其所在的乡镇为例,他解释道,全乡镇只有一家农业银行、一家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一家邮局是法定的办理金融业务的单位,其他的国有商业银行基层营业网点因为逐步撤并的原因正在减少,农村信用合作社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支持农村经济的主要金融机构,农民要贷款时就更理所当然找信用社。但问题在于,国有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作为信用社的同行竞争对手,自然不会停止吸收存款业务,而且还利用各种方式和信用社争夺存款额,这样一来,农村大量资金进入了城市,农村信用社组织资金势必受到了挤压,在客观上限制了信用社为农民提供贷款作用的发挥。他认为,更关键的还在于商业银行除了提供小额贷款等很少几个贷款业务外,基本上不在农村针对农民进行贷款业务,邮政储蓄更是只存不贷,急需资金的农民和乡镇企业在遇到问题时就只能求助于民间资金而不考虑或少考虑利息问题。

  根据记者进一步调查,众多急需资金的农民和乡镇企业舍弃国家正规金融单位的银行和信用社,转而冒多付利息的风险求助民间借贷,其中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原因。

  据了解,国家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年利率为5%左右,可上浮30%。一般来说,有较好资质和有可信抵押物的企业能够在原利率基础上上浮10%~20%左右贷到款,但在实际中,这种能贷到款的“幸运”需要付出高额的成本。荣先生告诉记者,他早先时候也因同样的资金周转困难求助过当地信用社,托熟人、拉关系在所难免。他先后请过信用社业务负责人、主管等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吃饭,并送出烟酒果品等礼物。事后他算了一笔账,如果将贷款的这些成本算进去,等于他为3万元的贷款付出了2000元的费用。

  这种情况在农村基层也得到了证实。程先生说,不管城市还是农村,金融机构信贷门槛普遍很高,贷款手续也比较复杂,对借款人的资格审查、担保人的经济状况等都有着比较严格的限制。没有关系门路的人,或者关系门路不够“牢靠”的人就只好转向民间借贷。“我们当地一个村子就有近5家私人借贷,有时候碰面了,还开玩笑对方抢了我们的‘生意’。”程先生玩笑道。

  民间借贷合法吗?

  一方面是有人愿和国家金融机构“竞争”发展借贷,另一方面是有人愿付高于国家金融机构利息进行贷款。那么,这种手上有余钱私下外借并收取利息的民间借贷合法吗?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的朱政律师。

  朱律师说,随着近些年来个人间借款的增多,原来单单用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贷”也相应出现在了个人与个人的借款中,变成了我们现在通常所说的“个人民间借贷”。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所谓合法的民间借贷,首先必须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企业之间,出于自愿原则的借贷。企业间融资则不属这个范畴。她指出合法和非法的区别在于,特定的范围内的互助行为的借贷是合法的;如果对象是不固定的、分散的,对社会公众的,就从民间的互助性借贷变成了金融机构专营的吸收存款和放贷的业务,这种情况就违法了。另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就认定真实有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一是以借贷的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是向社会非法集资;三是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是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同时,朱律师指出,相关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也有一定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但在实际操作中,民间借贷支付的利息往往高出这4倍的限定,尤其在贷款难的情况下,有些个人和中小企业由于对资金的需要已经很少考虑这些。

  “但在民间借贷具体操作方面,法律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在我的业务中就有很多这种纠纷。”朱律师说,有关法律中只涉及不予法律保护的问题,不涉及法律制裁和犯罪。即使出现了高利率借贷合同,借贷合同和没有超出法定标准的利息仍都是合法有效的,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而一旦发生借贷纠纷,对于贷方收取的高于法律规定的那部分利息,法律不予承认。她认为,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就需要在签订合同时写清借贷双方姓名、借款额、利息和还款日期等内容。鉴于曾有的以他人姓名行借款之实的行为,朱律师还强调要核实债权人身份。

  “市区各级公证机构都可以办理民间借贷的公证,多层保护网少些日后隐患。”朱律师特别提示说。

  民间借贷何时浮出水面?

  其实,鉴于我省作为西北金融重镇和本地民间借贷出现、发展的具体情况,根据央行的部署,2005年7月份,包括我省在内的四川、山西、贵州四省作为全国首批省份进行民间资本的信贷试点。近一年过去,试点工作开展如何?试点是否为现时隐蔽“地下”的民间借贷最终浮出水面提供了某种信号?对此,相关金融单位和专家出言相当审慎。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是我省这次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该行相关人员告诉记者本次民间资本放贷试点正在我市户县开展,在目前的前期准备工作中具体的政策措施已基本成型,实施框架也已基本确定,由民间资本成立的贷款组织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是“只贷不存”,且股东数最多5个,在不违犯《高利贷法》的情况下,民间贷款组织的资本金、贷款利率也没有受到特别限制。或许正是出于本次试点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和特殊代表性,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和负责本次试点具体工作的人民银行户县支行以及牵头的户县政府部门都对出言谨慎。有关人士透露,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已经报请市上批准,预计很快会开展具体工作。

  这次陕西有幸成为试点的少数省份之一,从一定程度上意味着陕西的民间借贷有可能在全国率先浮出水面。采访中,陕西师范大学中国西部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刘明说:“这是民间资本规范化,并最终浮出水面成为正规经营机构的一个信号。”他认为,试点本身就是探究民间借贷“水深水浅”,它和上个世纪90年代全国涌现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不同,在“只贷不存”的原则下,可以更好管理、降低风险,既可较好处理了和国有金融机构的竞争关系,又可更好保障群众的利益。或许在不久的未来,一种崭新模式的“只贷不存”的民间借贷经营就会在我省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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